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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日常维护


7.2.1 各项内涝防治设施应有专人运行和维护管理,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7.2.2 对调蓄池、隧道调蓄工程内部设施的运行维护操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的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7.2.3 城镇河道上设置的水闸和橡胶坝等设施在暴雨期间应处于排涝状态。当河道水位高于设计高水位时,应关闭连通的水闸,采用强排措施。
7.2.4 城镇内河水位应统一调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暴雨前,应预先降低城镇内河水位;
    2 暴雨后,一般地区应在24h内将内河水位排至设计水位以下,重要地区可根据需要将内河涝水排除时间缩短;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在排除时间内最高水位控制在设计水位以下。
7.2.5 暴雨前、暴雨期间和暴雨后,应及时清理和疏通被堵塞的城镇道路雨水口、排水管道和排放口。
7.2.6 当遭遇内涝灾害后,应按照原标准或规划的新标准对毁坏的内涝防治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

条文说明
7.2.2 调蓄池和调蓄隧道中易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井下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防范规定。
7.2.4 暴雨前预先降低内河水位是确保调蓄和阻滞洪水的功能的有效措施,可确保在一定间隔的降雨条件下预留一定的调蓄库容。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规定,河道应24h内排空涝水。规定24h内排至设计水位以下是为了确保调蓄内涝和阻滞洪水的功能,对于降雨间歇较为密集、内涝风险较高区域,该时间可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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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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