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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技术要求


3.2.1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在工程范围内汇水区的出口处设置固定的雨水排放点。
3.2.2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3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3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4 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降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表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表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注:1  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2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本规范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
条文说明
3.2.1 设置固定的雨水排放点,可便于监测雨水径流的峰值流量和总量,是准确衡量每个汇水区域的雨水径流和进行内涝防治设施设计的基础。如果雨水排放点不确定,意味着雨水径流可能被转移至未知区域,从而对工程所在地之外的地区排水系统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
3.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以径流量作为地区整体改建控制指标。地区整体改建应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除应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指标外,还应执行径流量控制指标。规定整体改建地区应采取措施确保改建后的径流量不超过原有径流量。
    本条所指的径流量为设计雨水径流量峰值,设计重现期包括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3.2.3 本规范根据城镇类型确定不同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和相应的积水深度标准,用以规范和指导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各地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基础和灾害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合适的标准。
    本规范中城镇类型根据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确定。
    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地面积水排除能力时,应根据当地历史数据合理确定用于校核的降雨历时及该时段内的降雨量分布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数学模型计算。如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应调整设计,包括放大管径、增设渗透设施、建设调蓄段或调蓄池等。执行本规范表3.2.3标准时,雨水管渠按压力流计算,即雨水管渠应处于超载状态。
    本规范表3.2.3“地面积水设计标准”中的道路积水深度是指靠近路拱处的车道上最深积水深度(如图1所示)。当路面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时,不会造成机动车熄火。本规定能保证城镇道路不论宽窄,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都保证道路至少一车道的通行能力。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已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丹佛市规定:当降雨强度不超过1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collec-tor)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15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央不应有积水;当降雨强度为100年一遇时,非主干道路中央的积水深度不应超过30cm,主干道路和高速公路中央不应有积水。上海市关于判定市政道路积水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积水深度超过道路立缘石(侧石),上海市规定立缘石高出路面边缘一般为10cm~20cm;二是道路中心雨停后积水时间大于1h。此外,上海市规定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在积水20cm时限行,在积水25cm时封闭;公共汽车超过规定的涉水深度(一般电车23cm、超级电容车18cm、并联式车辆30cm、汽车35cm)且积水区域长达100m以上时,车辆暂停行驶。本规范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在规定的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内,不应视作内涝。
地面积水设计标准示意图
图1 地面积水设计标准示意图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包括雨水管渠、坡地、道路、河道和调蓄设施等所有雨水径流可能流经的地区。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100年或大于100年,英国为30年~100年,我国香港地区城市主干管为200年,郊区主排水渠为50年。
    欧盟室外排水系统排放标准(BS EN 752:2008)见表1和表2。该标准中,“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与我国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相对应;“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与我国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概念相近。
表1 欧盟推荐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
欧盟推荐设计暴雨重现期(Design Storm Frequency)
表2 欧盟推荐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
欧盟推荐设计洪水重现期(Design Flooding Frequency)
    根据我国内涝防治整体现状,各地区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承载能力的降雨,保障城镇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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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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