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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源头减排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应与其他内涝防治设施相互协调,合理确定各项设计参数。
4.1.2 城镇内涝防治应按低影响开发理念,在雨水进入城镇排水管渠设施前,采取渗透和滞蓄等措施。
4.1.3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宜保持或模拟自然水文和生态过程。
4.1.4 源头减排设施的类型,应根据该地区的地理位置、水系特征和场地条件等因素确定。同一地区或项目,可采用单一形式或多种形式组合的源头减排设施。
4.1.5 绿地和广场等场所兼作雨水源头减排设施时,其标高应低于周围汇水地区,并应设置地表或地下雨水通道。
4.1.6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程序,应包含下列内容:
1 调查分析相关规划要求、可用空间、土壤渗透性能、地下水位、地形坡度和排水现状等技术因素;
2 确定源头减排目标,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源头减排方案;
3 进行源头减排设施设计;
4 对设计结果进行校核。
4.1.7 源头减排设施可用于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雨水利用和雨水径流峰值削减,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源头减排设施用于径流总量控制时,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设施规模,并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连续模拟校核;当降雨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时,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2 降雨初期的污染物削减要求,应根据汇水面积、降雨特征、地表状况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雨水利用量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
4 雨水径流峰值流量削减应满足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
4.1.8 源头减排设施设计规模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的有关规定。
4.1.9 严禁在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设置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
4.1.10 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设施边界距离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3m,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1.11 渗透设施的有效储存容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Vs——渗透设施的有效储存容积(m³);
Vi——渗透设施进水量(m³);
Wp——渗透量(m³);
K——土壤渗透系数(m/s);
J——水力坡降;
As——有效渗透面积(㎡);
ts——渗透时间(s)。
4.1.12 当人工景观水体兼作源头减排设施时,其设计水位应根据景观和内涝防治要求综合比较后确定,调蓄水深应根据安全性、水量平衡、竖向关系和景观设计要求等因素确定。
4.1.13 当植草沟等雨水转输设施用于排除一定设计重现期下的雨水径流时,其设计流量应为该重现期下的径流峰值流量。
4.1.14 当调蓄设施以雨水利用为主要目的时,调蓄量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雨水利用的途径和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用于地下水补给时,应防止地下水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4.1.2 城镇内涝防治应按低影响开发理念,在雨水进入城镇排水管渠设施前,采取渗透和滞蓄等措施。
4.1.3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宜保持或模拟自然水文和生态过程。
4.1.4 源头减排设施的类型,应根据该地区的地理位置、水系特征和场地条件等因素确定。同一地区或项目,可采用单一形式或多种形式组合的源头减排设施。
4.1.5 绿地和广场等场所兼作雨水源头减排设施时,其标高应低于周围汇水地区,并应设置地表或地下雨水通道。
4.1.6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程序,应包含下列内容:
1 调查分析相关规划要求、可用空间、土壤渗透性能、地下水位、地形坡度和排水现状等技术因素;
2 确定源头减排目标,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源头减排方案;
3 进行源头减排设施设计;
4 对设计结果进行校核。
4.1.7 源头减排设施可用于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雨水利用和雨水径流峰值削减,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源头减排设施用于径流总量控制时,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设施规模,并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连续模拟校核;当降雨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时,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2 降雨初期的污染物削减要求,应根据汇水面积、降雨特征、地表状况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雨水利用量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
4 雨水径流峰值流量削减应满足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
4.1.8 源头减排设施设计规模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的有关规定。
4.1.9 严禁在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设置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
4.1.10 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设施边界距离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3m,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1.11 渗透设施的有效储存容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Vs——渗透设施的有效储存容积(m³);
Vi——渗透设施进水量(m³);
Wp——渗透量(m³);
K——土壤渗透系数(m/s);
J——水力坡降;
As——有效渗透面积(㎡);
ts——渗透时间(s)。
4.1.12 当人工景观水体兼作源头减排设施时,其设计水位应根据景观和内涝防治要求综合比较后确定,调蓄水深应根据安全性、水量平衡、竖向关系和景观设计要求等因素确定。
4.1.13 当植草沟等雨水转输设施用于排除一定设计重现期下的雨水径流时,其设计流量应为该重现期下的径流峰值流量。
4.1.14 当调蓄设施以雨水利用为主要目的时,调蓄量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雨水利用的途径和场地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用于地下水补给时,应防止地下水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条文说明
4.1.2 源头减排设施是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控制雨水径流的总量和削减峰值流量,延缓其进入排水管渠的时间,起到缓解城镇内涝压力的作用。部分源头减排设施对控制径流污染或雨水资源利用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按照其主要功能,本规范将源头减排设施划分为渗透、转输和调蓄三大类。以渗透功能为主的设施包括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透水路面和生物滞留设施等。本规范确定的转输仅指在低影响开发理念指导下的转输,以转输功能为主的设施仅包括植草沟和渗透管渠等。以调蓄功能为主的设施包括雨水塘、雨水罐和调蓄池等。除主要功能外,每项源头减排设施也兼具其他功能,如下凹式绿地和生物滞留设施也具有调蓄和削减径流污染的功能,植草沟和渗透管渠也具有渗透功能等。
4.1.3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宜保持或模拟原有的自然水文特征,充分利用现有自然条件对雨水的渗透、蒸发和储存功能,从源头开始全程控制地表径流。具有天然水文和生态特性的源头减排设施不仅能有效地消除雨水径流的不利影响,还对促进区域良性水文循环,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有显著作用。
4.1.4 同一地区往往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源头减排设施,每项设施分别承担一定的控制雨水径流总量和削减径流峰值流量的任务,形成包含渗透、转输和调蓄等过程的源头减排系统。
4.1.5 绿地和广场等场所兼作雨水源头减排设施时,应妥善处理其与周围地区在高程布置上的关系,确定汇水范围和汇水途径。应设置地表或地下雨水通道,使周围地区的雨水有组织地流入既定的源头减排设施。
4.1.6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合理确定源头减排方案。
4.1.7 用于径流总量控制时,宜采用数学模型法对汇水区范围进行建模,并利用实际工程中典型设施或区域实际降雨下的监测数据对数学模型进行率定和验证后,再利用多年(宜为近30年,应至少近10年)连续降雨数据(时间步长宜小于10min,不应大于1h)进行模拟,评估总量控制目标的可达性、优化设施布局等。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控制”,指的是“总量控制”,即包括径流污染物总量和径流体积。对于具有底部出流的生物滞留设施、延时调节塘等,雨水主要通过渗滤、排空时间控制(延时排放以增加污染物停留时间)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雨水并未直接外排,而是经过控制(即污染物经过处理)并达到相关规定的效果后外排,由于径流污染是总量控制的重要内容,故而该情形也属于总量控制的范畴。
降雨初期的雨水水质和污染防治要求与当地的水文气象条件、地表受污染状况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密切相关,因此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规定,用于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时,调蓄量可取4mm~8mm。当缺乏数据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雨水径流峰值流量削减应满足本规范第3.2.2条规定,即“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4.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加油站、修车厂、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的储存和处置地点、污染严重的重工业场地等,严禁采用渗透设施,以免污染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4.1.10 源头调蓄设施可设置开放式底部,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减少调蓄设施的投资。当地下水位高于调蓄设施底部时,可能在调蓄设施底部形成积水,不仅减小调蓄池的有效容积,还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因此,在设计前应对该地区的地下水位进行详细调查,特别是对于地下水埋藏较浅的地区以及当雨季高水位情况发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进入调蓄设施。
对于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小于1m及设施边界距离建筑物基础小于3m(水平距离)的区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1.11 本规范公式(4.1.11-1)和(4.1.11-2)适用于下凹式绿地和生物滞留设施等有一定滞蓄空间的渗透设施规模计算。本规范公式(4.1.11-2)中有效渗透面积As计算时,水平渗透面按投影面积计算,竖直渗透面按有效水位高度的1/2计算,斜渗透面按有效水位高度的1/2所对应的斜面实际面积计算,地下渗透设施的顶面积不计。
滞蓄空间很小的渗透设施,一般不考虑其储存容积,而重点关注其渗透性能。土壤渗透系数一般以实测资料为准,当缺乏实测资料时,可按表5典型土壤渗透系数取值。
4.1.12 为使景观水体兼具源头调蓄的功能,在水景规划方案和各设计参数初步确定之后,应采用水量平衡的方法对水体水量进行计算。水量平衡分析是在满足水景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如保持设计常水位),计算一段时间内水体的输入水量、输出水量和二者之间的差值,根据差值可确定水体在现行规划设计下的水量盈亏状况,从而确定是否满足水景需要、是否需要外排水或补水,以及相应的补水成本等。为保证安全,景观水体的水深不宜过深。
4.1.13 植草沟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宜按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当同一服务范围内同时设置雨水管时,植草沟的设计重现期可适当减小。
按照其主要功能,本规范将源头减排设施划分为渗透、转输和调蓄三大类。以渗透功能为主的设施包括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透水路面和生物滞留设施等。本规范确定的转输仅指在低影响开发理念指导下的转输,以转输功能为主的设施仅包括植草沟和渗透管渠等。以调蓄功能为主的设施包括雨水塘、雨水罐和调蓄池等。除主要功能外,每项源头减排设施也兼具其他功能,如下凹式绿地和生物滞留设施也具有调蓄和削减径流污染的功能,植草沟和渗透管渠也具有渗透功能等。
4.1.3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宜保持或模拟原有的自然水文特征,充分利用现有自然条件对雨水的渗透、蒸发和储存功能,从源头开始全程控制地表径流。具有天然水文和生态特性的源头减排设施不仅能有效地消除雨水径流的不利影响,还对促进区域良性水文循环,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有显著作用。
4.1.4 同一地区往往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源头减排设施,每项设施分别承担一定的控制雨水径流总量和削减径流峰值流量的任务,形成包含渗透、转输和调蓄等过程的源头减排系统。
4.1.5 绿地和广场等场所兼作雨水源头减排设施时,应妥善处理其与周围地区在高程布置上的关系,确定汇水范围和汇水途径。应设置地表或地下雨水通道,使周围地区的雨水有组织地流入既定的源头减排设施。
4.1.6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合理确定源头减排方案。
4.1.7 用于径流总量控制时,宜采用数学模型法对汇水区范围进行建模,并利用实际工程中典型设施或区域实际降雨下的监测数据对数学模型进行率定和验证后,再利用多年(宜为近30年,应至少近10年)连续降雨数据(时间步长宜小于10min,不应大于1h)进行模拟,评估总量控制目标的可达性、优化设施布局等。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控制”,指的是“总量控制”,即包括径流污染物总量和径流体积。对于具有底部出流的生物滞留设施、延时调节塘等,雨水主要通过渗滤、排空时间控制(延时排放以增加污染物停留时间)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雨水并未直接外排,而是经过控制(即污染物经过处理)并达到相关规定的效果后外排,由于径流污染是总量控制的重要内容,故而该情形也属于总量控制的范畴。
降雨初期的雨水水质和污染防治要求与当地的水文气象条件、地表受污染状况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密切相关,因此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规定,用于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时,调蓄量可取4mm~8mm。当缺乏数据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雨水径流峰值流量削减应满足本规范第3.2.2条规定,即“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4.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加油站、修车厂、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的储存和处置地点、污染严重的重工业场地等,严禁采用渗透设施,以免污染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4.1.10 源头调蓄设施可设置开放式底部,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减少调蓄设施的投资。当地下水位高于调蓄设施底部时,可能在调蓄设施底部形成积水,不仅减小调蓄池的有效容积,还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因此,在设计前应对该地区的地下水位进行详细调查,特别是对于地下水埋藏较浅的地区以及当雨季高水位情况发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进入调蓄设施。
对于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小于1m及设施边界距离建筑物基础小于3m(水平距离)的区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1.11 本规范公式(4.1.11-1)和(4.1.11-2)适用于下凹式绿地和生物滞留设施等有一定滞蓄空间的渗透设施规模计算。本规范公式(4.1.11-2)中有效渗透面积As计算时,水平渗透面按投影面积计算,竖直渗透面按有效水位高度的1/2计算,斜渗透面按有效水位高度的1/2所对应的斜面实际面积计算,地下渗透设施的顶面积不计。
滞蓄空间很小的渗透设施,一般不考虑其储存容积,而重点关注其渗透性能。土壤渗透系数一般以实测资料为准,当缺乏实测资料时,可按表5典型土壤渗透系数取值。
表5 典型土壤渗透系数
4.1.13 植草沟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宜按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当同一服务范围内同时设置雨水管时,植草沟的设计重现期可适当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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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技术要求
- 3.3 雨水量
- 4 源头减排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渗透设施
- 4.3 转输设施
- 4.4 调蓄设施
- 5 排水管渠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管渠系统
- 5.3 管渠调蓄设施
- 6 排涝除险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城镇水体
- 6.3 调蓄设施
- 6.4 行泄通道
- 7 运行维护
- 7.1 一般规定
- 7.2 日常维护
- 7.3 应急管理
- 附录A 内涝防治设计报告
- A.1 一般规定
- A.2 报告内容
- A.3 图纸
- 附录B 内涝防治设计校核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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