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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管渠调蓄设施
5.3.1 当需要削减城镇管渠系统雨水峰值流量时,宜设置雨水调蓄池。
5.3.2 管渠调蓄设施的建设应和城镇水体、园林绿地、排水泵站等相关设施统筹规划,相互协调,并应优先利用现有设施。有条件的地区,调蓄设施应与泵站联合设计,兼顾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和雨水利用。
5.3.3 管渠调蓄设施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时,其调蓄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的有关规定。
5.3.2 管渠调蓄设施的建设应和城镇水体、园林绿地、排水泵站等相关设施统筹规划,相互协调,并应优先利用现有设施。有条件的地区,调蓄设施应与泵站联合设计,兼顾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和雨水利用。
5.3.3 管渠调蓄设施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时,其调蓄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1 为防治城镇内涝、削减峰值流量,宜设置在线或离线式调蓄设施,将雨水径流的峰值流量暂时储存在调蓄设施中,待流量下降后,再从调蓄设施中将水排出,起到削减峰值流量的作用,可有效提高地区的排水标准和防涝能力,防治内涝灾害。
5.3.2 管渠调蓄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河道、池塘、人工湖、景观水体和园林绿地等设施,按多功能多用途的原则规划设计,降低整体建设费用,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5.3.2 管渠调蓄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河道、池塘、人工湖、景观水体和园林绿地等设施,按多功能多用途的原则规划设计,降低整体建设费用,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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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技术要求
- 3.3 雨水量
- 4 源头减排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渗透设施
- 4.3 转输设施
- 4.4 调蓄设施
- 5 排水管渠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管渠系统
- 5.3 管渠调蓄设施
- 6 排涝除险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城镇水体
- 6.3 调蓄设施
- 6.4 行泄通道
- 7 运行维护
- 7.1 一般规定
- 7.2 日常维护
- 7.3 应急管理
- 附录A 内涝防治设计报告
- A.1 一般规定
- A.2 报告内容
- A.3 图纸
- 附录B 内涝防治设计校核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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