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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调蓄设施


4.4.1 新建、改建和扩建地区,应就地设置源头调蓄设施,并应优先利用自然洼地、沟、塘、渠和景观水体等敞开式雨水调蓄设施,或通过竖向设计营造雨水滞蓄空间。
4.4.2 源头调蓄设施的设计容积,应根据当地的内涝防治设计标准、其他源头减排设施的有效容积和位于下游的排水管渠、街道、内河、湖泊等受纳体的调蓄能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的有关规定。
4.4.3 敞开式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端宜设置拦污净化设施;
    2 调蓄水体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大于0.7m时,应设置防止人员跌落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有警示标志;
    3 敞开式雨水调蓄设施的超高应大于0.3m,并应设置溢流设施。
4.4.4 在人口和建筑物密集或地上空间紧张的地区,宜设置地下雨水调蓄设施。地下雨水调蓄设施宜由预处理设施、主体调蓄池和出水井等构筑物组成。每个构筑物单元应单独设置人孔或检查口。
4.4.5 地下雨水调蓄设旋宜建在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下方,应满足与周围地面相同的荷载要求。调蓄设施周围和上方应留有检修通道和空间。绿地内的地下调蓄池应满足绿地建设的总体要求,调蓄池覆土厚度应根据绿地种植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4.4.1 新建、改建和扩建地区应根据场地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和建设目标相协调的源头调蓄设施。源头调蓄设施有多种形式,包括和区域内的天然或人工水体结合的调蓄设施、设置在地上的敞开式雨水调蓄池和地下的雨水调蓄设施。以渗透功能为主的源头减排设施,如透水路面、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和生物滞留设施等也具有调蓄功能。与地下式的雨水调蓄设施相比,敞开式雨水调蓄设施工程量小、便于日常巡视和维护管理,但因为其占用地上面积,在人口和建筑稠密的地方难以实施,同时还应注意安全问题。
    调蓄设施的设计,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的有关规定。
4.4.3 敞开式调蓄设施的形式有:干塘、湿塘、调蓄池等,其形式可根据场地条件灵活采用。为避免雨水径流中的固体杂物进入调蓄设施,可在设施前端设置格栅、前置塘等拦污净化设施。为确保安全,调蓄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超高和溢流设施,并应有警示标志,溢流的雨水可排入附近受纳体。
4.4.5 地下雨水调蓄设施建在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下方,便于维修和改造。绿地内的地下调蓄池建设和绿地建设相协调。地上和地下应统一规划设计,并应保证绿地性质和功能。植物根系生长适宜的覆土厚度要求如下:大型乔木根系生长一般为1.5m~3.0m,中、小型乔木根系生长一般为1.0m~1.5m,大型灌木根系生长一般为0.6m~0.8m,小型灌木根系生长一般为0.4m~0.5m,宿根花卉根系生长一般为0.3m~0.5m,一、二年生花卉根系生长一般为0.2m~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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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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