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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行泄通道


6.4.1 应对城镇内涝风险进行评估,内涝风险大的地区宜结合其地理位置、地形特点等设置雨水行泄通道。
6.4.2 城镇易涝区域可选取部分道路作为排涝除险的行泄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取排水系统下游的道路,不应选取城镇交通主干道、人口密集区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道路;
    2 应与周边用地竖向规划、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等情况相协调;
    3 行泄通道上的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管渠或调蓄设施,设计积水时间不应大于12h,并应根据实际需要缩短;
    4 达到设计最大积水深度时,周边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得进水;
    5 不应设置转弯;
    6 应设置行车方向标识、水位监控系统和警示标志;
    7 宜采用数学模型法校核道路作为行泄通道时的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
6.4.3 道路表面的积水宽度,应根据道路的汇水面积和道路两侧雨水口的设置情况和泄水能力,按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计算。
6.4.4 当道路表面积水超过路缘石,延伸至道路两侧的人行道、绿地、建筑物或围墙时,其过水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水断面沿道路纵向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其变化情况分段计算;
    2 当过水断面变化过于复杂时,可对其简化,简化过程应遵循保守的原则估算断面的过水能力;
    3 对于每个过水断面,其位于道路两侧的边界,应选取离道路中心最近的建筑物或围墙;
    4 每个复合过水断面应细分为矩形、三角形和梯形等标准断面,分别按曼宁公式计算后确定。相邻过水断面之间的分界线不应纳入湿周的计算中。

条文说明
6.4.1 应对降雨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设施控制能力和排水系统发生故障的风险进行评估。当经济损失较大时,需要考虑为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设施控制能力的雨水设置临时行泄通道。应制定暴雨运行模式下的预案,在相应的暴雨预警条件和地面积水条件下采取适当的安全隔离措施。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Plumbing and drainage-Storm Water drainage》AS NZS 3500.3-2003(2006修订版)也规定了要考虑市政雨水排水系统失效条件下的雨水排除。
6.4.2 欧美部分国家一般设置路面漫流系统,路面漫流系统是指在超出管渠设计重现期降雨发生时,道路排水管渠系统超负荷运行,路面出现大量雨水漫流,此时道路表面构成排水通道,汇集雨水通过地表漫流排入自然或人工渠道、调蓄设施。借鉴欧美经验,本规范排涝除险设施设计中引入雨水行泄通道的概念。
    城镇排水系统下游管渠担负的流量较大,下游地区发生内涝的风险大,宜在城镇排水系统下游选取合适路段作为行泄通道。道路行泄通道设计应综合考虑周边用地的高程、漫流情况下的人行和车行、周边敷设的市政管线的影响,避免行泄通道的设计造成其他系统的损失。
    行泄通道积水深度若超出行车安全最大深度时需封闭道路,保障城市安全,行泄通道不应选择城镇交通主干道,同时也不应选择在城镇重要区域。对于城镇易积水地区,根据以往统计情况,宜规划新建或改建行泄通道,以辅助排除易积水地区雨水,减小内涝风险。
    作为行泄通道的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积水深度标尺。警示标志的形式与交通标志一致,也可以采用电子显示屏等设备。积水深度标尺宜采用木制或塑料标尺,白底黑字。采用电子显示时,应保证强降雨条件下的电源供给。警示标志和积水深度标尺应设置在距离雨水行泄通道安全范围之外,保证处于安全位置的行人或司机能够清楚地阅读警示标志的内容和标尺上的刻度。警示标志内容应清晰、醒目。
    鉴于地表漫流系统的复杂性,作为行泄通道的道路排水系统宜采用数学模型法校核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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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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