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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城镇水体


6.2.1 城镇水体应包括河道、湖泊、池塘和湿地等自然或人工水体。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宜利用现有城镇水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
6.2.2 城镇水体的规划、水系修复与治理,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中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不应缩减其现有的调蓄容量,为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应保证一定的水面率。
6.2.3 城镇区域内自然水体调蓄容量应根据其地理位置、功能定位、调蓄需求、水体形状、水体容量和水位等特点,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6.2.4 城镇河道应按当地的内涝防治设计标准统一规划,并与防洪标准相协调。城镇内河应具备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的功能。
6.2.5 应对河道的过流能力进行校核。当河道不能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标准中的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要求时,应采取提高其过流能力的工程措施。
6.2.6 当城镇内河通过闸、泵站或其他方式与过境河道连通时,连通设施应具备防止倒流的措施。
6.2.7 城镇内河设计超高应考虑弯曲段水位壅高,并应大于0.5m。
6.2.8 城镇人工水体的调蓄能力应根据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规划,结合地形条件、水系特点等确定。兼有多种功能的人工水体,应协调各功能的相互影响。
6.2.9 城镇人工水体可采用重力流自排和泵站排放相结合的方式,有自排条件的地区,应以自排为主;受洪、潮水位顶托,自排困难的地区,应设挡洪、潮排涝水闸,并应设泵站排放。
6.2.10 调蓄水体的水位控制应在其常年水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已建或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高情况。

条文说明
6.2.1 河道、湖泊、池塘、湿地等天然或人工水体本身具有较大的容积,因此,在不影响其平时功能的条件下,充分利用水体对雨水径流的调节能力,发挥其降低城镇内涝灾害的作用。作为饮用水源或承担流域防洪任务的水库,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6.2.2 城镇规划和设计过程中水面率是很重要的指标,应尽量保留原有的河道、湖泊等自然水体,充分利用城镇天然水体,不仅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环境,而且可以调节城镇径流,减少排水工程规模,发挥综合效应。对现有水体进行水系修复与治理时,应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满足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不应缩减其现有调蓄容量,不应损害其在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的功能。
6.2.3 根据城镇排水和内涝防治标准,应对现有城镇天然水体在不同排水条件下的水量和水位等进行计算,提出水位调控方案,在强降雨预警或内涝高风险期间应使水系保持低水位,为城镇内涝防治预留必要的调蓄容量。
6.2.4 城镇天然河道包括城镇内河和过境河道,是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内河的主要功能是汇集、接纳和储存城镇区域的雨水,并将其排放至城镇过境河流中;城镇过境河流承担接纳外排境内雨水和转输上游来水的双重功能。
    河道是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重要环节,是雨水的重要出路和受纳体,因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上,我国的河道规划设计以城镇防洪排涝标准为主要依据,缺乏与市政排水系统的有效协调和衔接,两者在设计暴雨和暴雨参数推求时的选样方法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市政排水关注的是地面积水的排除速度。各级排水管渠的管径主要取决于短历时暴雨强度。而河道排涝,更关注长历时(一般为24h~72h)的降雨总量,并根据河道应承担的调蓄容积确定河道和相关排涝设施的规模。
    因此,本规范规定,应按城镇内涝防治设计标准,对城镇范围内河道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其在城镇内涝防治中的定位。
6.2.5 应根据城镇内涝防治设计标准,对河道的过流能力进行校核,内河应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标准中的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要求,过境河道应具备洪水期排除设计标准条件下内涝防治设计水量的能力。当内涝防治系统运行时,应对河道的水位、水量进行校核,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用河道拓宽、疏浚和取弯等各种工程措施,使其达到内涝防治设计标准。其中,河道取弯可以有效提高河道的调蓄容积,增加水流在河道中的停留时间,削减下游的洪水峰值流量。当上述工程措施受限时,还可采取设置人工沟渠等其他方式。
6.2.8 城镇人工水体在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主要是延缓雨水径流进入下游的时间,防止暴雨期间地表径流过快汇集,因此其调蓄能力要满足内涝防治系统规划的要求。具有景观环境、防洪等多种功能的人工水体,应保证各种功能的协调,避免相互影响。
6.2.9 不同地区应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自排或泵站排放的排放方式。高水(潮)位时不能自排或有洪(潮)水顶托倒灌情况的地区,一般应在排水出口设置挡洪(潮)水闸,并适当多设排水口,利于低水(潮)位时自流排放。
6.2.10 用于排涝除险调蓄的城镇人工水体的设计,应按规划的水资源配置和调蓄要求进行分析计算,确定水体的常水位和控制水位、水体调蓄量和置换量、水体水质状态等。人工水体的调蓄水深一般大于1.0m,主要考虑调节水深过小,城镇的用地会增加,为节约用地降低工程投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考虑增加调节水深,并和周边环境协调。
    调蓄水体的水位控制,通常应在其常年水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同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已建或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高情况,一般情况下,当调蓄水体和城镇排水管渠相通时,由于城镇排水管渠覆土一般为1.0m~1.5m,要起到调蓄的作用,雨水能够排入人工水体,考虑到内涝期间雨水管渠已经承压运行,因此,人工水体的最高水位宜低于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标高1.0m以上,才能满足一般的调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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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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