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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排涝除险设施宜包括城镇水体、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等。
6.1.2 排涝除险设施应以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为依据,并应根据地区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6.1.3 排涝除险设施具有多种功能时,应明确各项功能并相互协调,并应在降雨和内涝发生时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城镇安全运行。
6.1.2 排涝除险设施应以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为依据,并应根据地区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6.1.3 排涝除险设施具有多种功能时,应明确各项功能并相互协调,并应在降雨和内涝发生时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城镇安全运行。
条文说明
6.1.1 排涝除险设施主要用于解决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设施能力的雨水控制问题,是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排涝除险设施主要包括城镇水体、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等。其中城镇水体包括河道、湖泊、池塘和湿地等天然或人工水体;调蓄设施包括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调蓄池和调蓄隧道等设施。排涝除险设施承担着在暴雨期间调蓄雨水径流、为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市政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和最终出路等重要任务,是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重要保障。排涝除险设施的建设,应遵循低影响开发的理念,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地、湖泊调蓄雨水的功能,合理确定排水出路。
6.1.2 排涝除险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涉及海绵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城镇防洪、园林绿地等多领域,所以应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框架下,统筹规划排涝除险设施和其他内涝防治设施,合理确定其建设规模,保证排涝除险设施与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共同达到当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6.1.3 排涝除险设施往往具有多功能和多用途。例如,道路的主要功能是交通运输,但在暴雨期间,某些道路可以是雨水汇集、行泄的天然通道,因此,道路的过水能力、道路在暴雨期间的受淹情况和暴雨对道路交通功能的影响是内涝防治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城镇中的绿地和广场是居民休闲、娱乐和举行大型集会的场所,但如果设计成下凹式,这些设施可以在暴雨期间起到临时蓄水、削减峰值流量的作用,减轻排水管渠系统的负担,避免内涝发生。同一设施的不同功能往往会有冲突,例如道路的积水会影响运输功能,下凹式绿地和下沉式广场可能会影响美观性。因此,应综合考虑其各项功能,在确保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各项功能的主次地位,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6.1.2 排涝除险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涉及海绵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城镇防洪、园林绿地等多领域,所以应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框架下,统筹规划排涝除险设施和其他内涝防治设施,合理确定其建设规模,保证排涝除险设施与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共同达到当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6.1.3 排涝除险设施往往具有多功能和多用途。例如,道路的主要功能是交通运输,但在暴雨期间,某些道路可以是雨水汇集、行泄的天然通道,因此,道路的过水能力、道路在暴雨期间的受淹情况和暴雨对道路交通功能的影响是内涝防治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城镇中的绿地和广场是居民休闲、娱乐和举行大型集会的场所,但如果设计成下凹式,这些设施可以在暴雨期间起到临时蓄水、削减峰值流量的作用,减轻排水管渠系统的负担,避免内涝发生。同一设施的不同功能往往会有冲突,例如道路的积水会影响运输功能,下凹式绿地和下沉式广场可能会影响美观性。因此,应综合考虑其各项功能,在确保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各项功能的主次地位,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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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技术要求
- 3.3 雨水量
- 4 源头减排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渗透设施
- 4.3 转输设施
- 4.4 调蓄设施
- 5 排水管渠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管渠系统
- 5.3 管渠调蓄设施
- 6 排涝除险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城镇水体
- 6.3 调蓄设施
- 6.4 行泄通道
- 7 运行维护
- 7.1 一般规定
- 7.2 日常维护
- 7.3 应急管理
- 附录A 内涝防治设计报告
- A.1 一般规定
- A.2 报告内容
- A.3 图纸
- 附录B 内涝防治设计校核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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