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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调蓄设施


Ⅰ 绿地和广场
6.3.1 城镇绿地在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可用于源头调蓄和排涝除险调蓄。当用于排涝除险调蓄时,城镇绿地应接纳周边汇水区域在排水管渠设施超载情况下的溢流雨水。
6.3.2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镇道路绿化隔离带可结合用地条件和绿化方案设置为下凹式绿地。
6.3.3 用于排涝除险调蓄的下沉式广场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广场构造和功能、整体景观协调性、安全防护要求、积水风险、积水排空时间和其他现场条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的有关规定。
6.3.4 用于排涝除险调蓄的城镇绿地和广场,应设置安全警示牌,标明调蓄启动条件、淹没范围和最高水位。
Ⅱ 隧道调蓄工程
6.3.5 内涝易发、人口密集、地下管线复杂、现有排水系统改造难度较高的地区,可设置隧道调蓄工程。
6.3.6 隧道调蓄工程的设置,应符合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和管理的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6.3.7 隧道调蓄工程的调蓄容量,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综合考虑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其他排涝除险设施的规模,经数学模型计算后确定。
6.3.8 隧道调蓄工程的总体布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Ⅰ 绿地和广场
6.3.1 城镇绿地是重要的内涝防治设施,因此应保证一定的绿地率。在城镇内涝防治系统中,城镇绿地按其功能可分为源头调蓄绿地和排涝除险调蓄绿地。
    从承担的主要作用看,设置在源头的下凹式绿地主要用于削减或延缓进入雨水管渠的径流,雨水径流超过绿地本身承受能力时进入雨水管渠;用于排涝除险的绿地主要用来接纳周边汇水区域在排水管渠设施超载情况下的溢流雨水,充当“可受淹”设施。
    用于排涝除险的城镇绿地高程应低于路面高程,地面积水可自动流入,通常不设溢流设施。目前我国许多城市中的大量绿地广场出于景观考虑,一般设置成高出地面,对解决城镇内涝问题作用甚微,应从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出发,逐步加以改造提升。
6.3.3 目前国外、我国香港地区和北京奥林匹克中心均建有下沉式广场,这些广场平时作为休闲活动场所,雨天成为雨水调蓄设施。城镇广场的建设应按多功能多用途的原则,在内涝风险较大的地区宜设计为下沉式。下沉式广场除满足广场的常规功能外,也能起到防治内涝的作用,成为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利用的下沉式广场包括城镇广场、运动场、停车场等,但行政中心、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所在的下沉式广场不应作为排涝除险调蓄设施。
Ⅱ 隧道调蓄工程
6.3.5 隧道调蓄工程是指埋设地下空间的大型排水隧道。隧道调蓄工程的建设应避免与传统的地下管道和地下交通设施发生冲突。
    隧道调蓄工程已广泛应用于巴黎、伦敦、芝加哥、东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大城市。其主要可以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可以提高区域的排水标准和内涝防治标准;二是在合流制地区可以进行污水集中输送,实现污水有效收集处理;三是可以大幅度削减初期雨水面源污染和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改善环境水体的水质。在降雨量大、暴雨频繁的中心城区,在现有浅层排水系统改造困难的情况下,建设隧道调蓄工程是一种有效手段。
6.3.7 考虑到隧道调蓄工程的影响因素较多,其调蓄容量的确定应采用水力模型计算。如还需兼顾径流污染控制的功能,其调蓄容量可适当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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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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