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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应急管理


7.3.1 城镇内涝防治应急管理体系应包括城镇内涝防治预警系统、应急系统和评价系统。
7.3.2 城镇内涝防治预警系统应建设城镇内涝防治数字信息平台,整合城镇排水数值模拟、地理信息系统、雨量监测、气象监测预报、内涝实时模拟系统、内涝防治应急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实时道路监测系统和交通管制发布系统等。
7.3.3 城镇内涝防治应急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的事故应急以及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情况下的应急,应建立应急联动管理和应急预案,并应由内涝防治设施管理单位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周边发生污染事故,污染物质汇流入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并可能影响地下水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清除污染源和污染土壤,修复地下水;
    2 当排水泵站等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泵站等排涝除险设施发生突然失电等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立即检查抢修、防止泵站自身受淹、启动临时发电设施和启动移动排涝泵车等措施;
    3 当城镇河道堤防(墙)等排涝除险设施发生损坏和倒塌等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立即检查抢修、临时加固、临时堆筑围堰和防水挡板等措施;
    4 当降雨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统一应急调度指令执行应急抢险,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7.3.4 城镇内涝防治评价系统应建立内涝防治评价体系,对内涝防治预警系统、内涝防治应急系统和内涝防治设施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条文说明
7.3.1 为更好发挥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工程的效能,应建立城镇内涝预警系统,确定预警分级标准和预警等级;针对不同预警等级,结合现状特点,建立不同等级、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的应急系统;对内涝预警系统和应急系统进行实际效果评价分析,建立评价体系,以便对预警系统和应急系统做出合理调整。提高公众掌握预警信息解读、应急措施实施和突发状态下自救等能力。
7.3.2 城镇内涝防治预警应以最终实现内涝监测预警、全汛期管理、汛期交通导行为目的,对城镇排水模型、地理信息系统、雨量监测、气象监测预报、城镇内涝实时模拟系统、内涝防治应急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进行整合,形成信息化管控平台。
7.3.3 城镇内涝防治应急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的事故应急以及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情况下的应急。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包含现状和规划,当现状内涝防治设施不达标时,还应考虑超过现状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能力情况下的应急。城镇内涝防治应急联动管理系统应由排水、气象、水利、路政、交通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构建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多部门高效联动的内涝防治组织体系。内涝防治应急预案应包括不同预警等级、不同区域、不同部门的应急措施和联控配合。对高等级预警状态下有关部门的抢修、抢险的队伍和物资器材等明确具体要求。本规范第4.1.9条强制性条文要求严禁在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设置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但不能完全避免在地表清洁的地区发生如车辆事故等导致的污染事故。当周边发生污染事故,汇流入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发生污染事故并可能影响地下水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清除污染源和污染土壤,修复地下水。
7.3.4 为了及时完善内涝防治预警系统、内涝防治应急系统和内涝防治设施运行工况,须建立内涝防治评价系统,内容包括预警等级准确度、区域预警实际情况、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应急措施有效性、部门配合状况、抢修或抢险的队伍和物资器材实际需求、内涝防治设施运行参数和运行效果等。内涝防治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资料归档,便于后期总体评价,为城镇内涝防治信息化管控平台建设提供有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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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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