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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房屋结构经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标准的规定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应根据鉴定结论,在对房屋整体安全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照整幢房屋或其中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结合结构的整体牢固性,并兼顾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3.0.2 抗震设防区的农村房屋的加固设计,当需与抗震加固结合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及其他现行标准的规定,综合确定加固方法。
3.0.3 农村房屋结构加固设计的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委托方和设计方共同商定;
    2 使用年限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方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4 当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3.0.4 农村房屋的加固设计,应与施工方法紧密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增构件应合理布置,使加固后结构体系的质量和刚度分布均匀、对称,防止局部过度加强而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的突变,避免对未加固部分和相关的结构构件、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房屋竖向承重构件的加固处理,应综合考虑构件的竖向承载能力、抗侧能力和支承作用。新增的墙、柱等竖向承重构件宜使原房屋结构平面布局均匀规则,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并设置可靠的基础。
    3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可靠连接,构件的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结合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
    4 对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或构件安全的加固,应进行必要的加固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进行加固设计。
3.0.5 农村房屋的加固施工,应按下列规定采取质量控制措施:
    1 加固设计方应根据加固设计方案,向施工方进行技术交底;施工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
    2 加固材料性能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见证抽样复验。
    3 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4 施工中应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并有相应的实施和质量记录。
    5 加固施工中出现一般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整改至合格;出现对结构构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会同加固设计人员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
3.0.6 农村房屋的加固施工,应按下列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 施工方应充分理解加固方案内容,明确加固的内容和方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2 加固施工的全过程,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
    3 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4 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当更换、拆改结构构件时,应预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 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构件或相关隐蔽部位的构造存在缺陷时,或在加固过程中发现结构构件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增多等异常情况,应暂停施工,并及时会同加固设计人员商定处理措施。
    6 工作场地严禁烟火,并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化学材料及其产品应远离火源,并应密封存放。
3.0.7 加固后的构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外露铁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3.0.8 加固施工完成后,应按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
3.0.9 农村房屋的加固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功能。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房屋的使用功能。
 

条文说明
3.0.1农村房屋是否需要加固,应经结构鉴定确认。我国已发布的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T363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是通过实测、验算并辅以专家评估才作出结构鉴定的结论,因而可以作为结构加固的基本依据。但须指出的是,结构加固设计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远比新建工程多而复杂,况且还要考虑委托方的各种要求,因而本条作出了“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标准的规定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的规定。
    众多的工程实践经验表明,承重结构的加固效果,除了与其所采用的方法有关外,还与该建筑物现状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结构经局部加固后,虽然能提高被加固构件的安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承重结构的整体承载便一定是安全的。因为就整个结构而言,其安全性还取决于原结构方案及其布置是否合理,构件之间的连接是否可靠,其原有的构造措施是否得当与有效等:而这些就是结构整体牢固性的内涵;其所起到的综合作用就是使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和冗余度,不致发生与其原因不相称的严重破坏后果,如局部破坏引起的大范围连续倒塌等。因此本标准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承担结构加固设计时,应对该承重结构的整体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作相应的加强。另外,还应关注节能与环保等要求是否得到切实的执行。
3.0.3 本条要点如下:
    1 农村房屋的加固处理,应听取委托方的意见,若委托方认为其房屋需要使用的后续年限较长或极具保存价值,则可商定一个较长的设计使用年限。
    3 对使用胶粘剂或其他聚合物的加固方法,由于这些人工合成的材料,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老化问题,且在工程施工的现场也易因错用劣质材料或所使用的施工工艺不当,而过早地发生破坏。为了防范这类隐患,要求加强检查,但检查时间的间隔可由设计方作出规定,不过第一次检查时间宜定为投入使用后的6年~8年,且至迟不应晚于10年。
    4 当为局部加固时,尚应考虑原建筑物(或原结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3.0.6 农村房屋加固施工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女儿墙、门脸、出屋面烟囱等非结构构件的处理,应以加强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止倒塌伤人为目的。当不符合要求时,优先选择拆除、降低高度或改用轻质材料等措施,再选择加固措施。
3.0.7 加固完成后,应在加固所采用的材料表面采取防腐蚀、防火措施。如在钢材表面喷涂高强度水泥砂浆保护层。当钢材表面积较大时,很可能难以保证抹灰质量,此时可在构件表面先加设钢丝网或点粘一层豆石,再抹灰,便不会发生脱落和开裂。
3.0.9 农村房屋的加固处理,是以委托方提供的结构用途、使用条件和使用环境为依据进行的。倘若加固后任意改变其使用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将影响结构加固部分的安全性及耐久性。因此,改变前必须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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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 JGJ/T42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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