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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加固方法


9.2.1木结构加固可采用嵌补、剔补、墩接、增设支顶立柱、增设斜撑、增设槽钢等加固方法。
9.2.2对侧向弯曲的木柱,应先对弯曲部分进行矫正,使柱子回复到直线形状,再增设枋木进行加固。
    1 对轻微侧向弯曲的整根柱,可在柱的一侧增设刚度较大的枋木,并采用螺栓与原柱固牢(图9.2.2-1)。
    2 对侧向弯曲较严重的柱,应部分卸除上部荷载作用,用千斤顶及刚度较大的枋木,对弯曲部分进行矫正(图9.2.2-2),然后再安设连接螺栓进行加固。加固螺栓间距不宜大于300mm。
9.2.3 木柱柱底腐朽可采用下列加固方法:
    1 柱底轻微腐朽时,应把腐朽的外表部分除去后,对柱底的完好部分涂刷防腐油膏,然后安装经防腐处理的加固用夹木及螺栓(图9.2.3-1)。夹木的外边缘超出原柱外边缘不宜小于30mm。

   
    2 柱底腐朽较重时,应将腐朽部分整段锯除后,再用相同截面的新材接补,新材的应力等级不应低于原木柱并经防腐处理。连接部分可加设钢夹板及螺栓(图9.2.3-2)。钢夹板的厚度不宜小于4mm,钢板超出螺栓的长度不宜小于60mm,螺栓距离结合面的尺寸不宜小于100mm。
    3 对防潮及通风条件较差,或在易受撞击场所的木柱,可整段锯去底部腐朽部分,换以钢筋混凝土短柱,原有固定柱脚的钢夹板可用作钢筋混凝土短柱与老基座间的锚固连接件(图9.2.3-3)。螺栓距离混凝土短柱顶面的尺寸不宜小于100mm。
9.2.4 木梁、木檩条的腐朽或破坏可采用下列加固方法:
    1 当木梁、木檩条端部腐朽需加固时,应先将构件临时支撑牢靠,可锯掉已腐朽的端部,采用短槽钢及螺栓与原木构件连接。槽钢宜放在木构件的底部,沿构件长度方向的螺栓不少于两排,其数量和直径应通过计算确定(图9.2.4-1)。螺栓距离构件边缘不宜小于100mm。
    2 当腐朽的位置位于支座内时,可在原支座边附加木柱,木柱与原木梁间增加铁件连接(图9.2.4-2);当腐朽的位置位于支座外时,可增加木托梁和木柱进行加固(图9.2.4-3)。连接铁件厚度不宜小于6mm,宽度不宜小于80mm;螺栓距离构件边缘不宜小于50mm;铁箍厚度不宜小于2mm,宽度不宜小于40mm。

 
9.2.5 木梁、木檩条跨中受损或承载力不足时,可采取下列加固方法:
    1 对于木檩条,可加设“八”字形斜撑进行加固(图9.2.5-1),新增构件与原构件间可采用钢扒钉连接,扒钉直径不应小于6mm,并宜双向对称设置。
    2 对于木梁,可在跨中底部增设槽钢加固,并采用螺栓连接(图9.2.5-2),槽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木梁的宽度,螺栓的数量、直径及间距应通过计算确定。
    3 对中部出现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的木梁,可按本标准第9.2.4条第2款执行,采用增设木托梁和木柱的方法进行加固。
9.2.6 木柱和木梁仅用榫头连接,出现榫头拔出或损坏时,可在梁柱接头增设托木,托木与木柱间可用螺栓连接,梁柱间增设铁件连接(图9.2.6)。连接铁件厚度不宜小于6mm,宽度不宜小于80mm;托木宽度不宜小于100mm,高度不宜小于200mm。
9.2.7 木梁放于木柱顶部,木柱与木梁间无连接时,可在木柱与木梁间设扒钉连接或铁件连接(图9.2.7)。连接铁件厚度不宜小于6mm,宽度不宜小于80mm;螺栓距离构件边缘不宜小于50mm。
9.2.8 上层木柱与下层木柱在同一位置,木柱与木梁无可靠连接时,可采用扒钉连接或铁件连接(图9.2.8)。连接铁件厚度不宜小于6mm,宽度不宜小于80mm;螺栓距离构件边缘不宜小于50mm。
9.2.9 木柱的干缩裂缝深度不超过柱径1/3或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3时,可按下列嵌补方法进行处理:
    1 当裂缝宽度不大于3mm时,可在柱的油饰或断白过程中,用腻子勾抹严实;
    2 当裂缝宽度在3mm~30mm时,可用木条和耐水胶粘剂粘牢、嵌补;
    3 当裂缝宽度大于30mm时,除用木条以耐水胶粘剂补严粘牢外,尚应在柱的开裂段内加铁箍2道~3道,铁箍厚度不宜小于2mm,宽度不宜小于30mm。若柱的开裂段较长,则铁箍间距不应大于300mm。
9.2.10 当木柱的干缩裂缝超过本标准第9.2.9条的规定或因构架倾斜、扭转而造成柱身产生纵向裂缝时,宜更换新柱。新柱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原柱,新柱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柱,新柱与原结构构件或基础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
9.2.11 对木梁或木檩的干缩裂缝,当构件的水平裂缝深度(当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小于构件宽度或直径的1/4时,可采用嵌补的方法进行修整,即先用木条和耐水性胶粘剂,将缝隙嵌补粘结严实,再用两道以上铁箍箍紧。铁箍厚度不宜小于2mm,宽度不宜小于30mm。
9.2.12当木梁或木檩条的裂缝深度超过本标准第9.2.11条的限值时,加固处理可按本标准第9.2.4条和第9.2.5条执行,或进行更换处理。新构件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原构件,新构件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构件,新构件与原结构构件间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
9.2.13木屋架存在杆件缺失、承重结构体系不完整时,应采取增设杆件、支撑、拉杆等处理措施。对无下弦杆人字木屋架,可采用增设下弦钢拉杆的方式进行处理(图9.2.13)。
9.2.14 木屋架端部与支撑木柱、砖柱(墙)、混凝土构件间无可靠连接,或仅采用榫头连接,出现榫头拔出或损坏时,可在节处间增加扁铁、角钢及螺栓连接(图9.2.14-1、图9.2.14-2、图9.2.14-3)。连接扁铁厚度不宜小于6mm,宽度不宜小于80mm;角钢不宜小于L63×5,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2mm,螺栓距离构件边缘不宜小于50mm,螺栓植入混凝土深度不宜小于150mm,孔径为螺栓直径+1mm。


9.2.15 木檩条与木屋架上弦杆间、木次梁与木主梁间无连接时,可新增截面面积不小于50mm2的扒钉连接。当木屋架或木梁在墙上的支承长度不足、且无可靠锚固措施时,可采用附木柱、扶壁砖柱或沿墙加托木、加夹板接长支座等加固方法。
9.2.16 当木屋架侧向稳定性不足或存在大于屋架高度的h/120的平面倾斜时,应校正屋架平面外垂直度,并可在屋架之间或屋架与墙体间增设上弦横向支撑或在屋架之间增设斜向支撑。支撑可采用角钢、圆拉杆或方木等,支撑截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与《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1 本条列出了木结构加固中常用的几种加固方法。对于裂缝,一般采用嵌补的方法,对于木柱腐朽,一般采用剔补、墩接等方法,对于木梁,多采用剔补、增设支顶立柱、增设斜撑、增设槽钢等加固方法。
9.2.2 本条适用于对侧向弯曲木柱的加固。当木柱存在侧向弯曲时,在竖向荷载作用下,会在木柱中产生附加弯矩,附加弯矩会进一步加大木柱侧向变形。因此,木柱存在侧向变形时,应及时处理。当木柱存在轻微侧向弯曲时,可加设枋木和螺栓,通过拧紧螺栓的方式对原木柱进行矫直,利用拧紧螺栓时产生的侧向力,矫正原柱的弯曲。加设的枋木进行加固处理,枋木的顶部应与原梁采取适当的顶紧措施,最后达到枋木和原柱共同受力的效果。
9.2.3 木柱柱脚腐朽是木结构房屋中常见的危险点。当柱底轻微腐朽时,可先去除腐朽部分,再局部增设木夹板和螺栓的方式进行加固处理。当木柱柱底腐朽严重,若环境干燥、通风好时,可先进行支撑后,将腐朽严重的木柱锯掉后,采用与原木柱同截面且强度等级不低于原木柱的短柱进行置换,新增短柱与原柱间应采取适当的顶紧措施,最后通过钢夹板和螺栓进行连接。当环境潮湿、通风条件较差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短柱替换,钢筋混凝土柱与原基础和木柱间应采取连接措施。新增的木材均应先进行防腐处理。

9.2.4、9.2.5 木梁、木檩条的常见腐朽主要集中在埋置在砌体中的端部,系不通风、潮湿等原因所致;跨中的损坏,主要系构件自身的疵病或截面偏小所致的开裂、下挠。如条件允许,可直接进行更换处理;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更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本条给出的加固方法进行处理。实施过程中,应注重新旧构件的连接可靠,确保新旧构件共同发挥作用。对新增木柱的加固方法,新增木柱应设置基础,基础持力层应为老土。

9.2.9~9.2.12 针对出现干缩裂缝的构件的加固处理方法。当裂缝超过限值要求或构件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时,除对裂缝进行加固处理外,还应采取其他加固方法对构件进行加固处理。

9.2.13 本条给出了三支点增设下弦钢拉杆做法图示,二支点及四支点情况可参考三支点做法。

9.2.14 本条图为常见的几种情况,其他情况可参照相同原理进行处理。四坡屋面人字屋架的斜梁支座,其受力情况与上述情况接近时,也可参考加本标准第9.2.13条钢拉杆的加固方法。

9.2.16 本条是根据《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中规定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时评定为危险点而提出的加固方法。节点连接是指拉杆和山墙间连接,拉杆和屋架间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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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 JGJ/T42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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