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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加固用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
4.1.2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材料性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砌体结构加固用材料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规定。
4.1.2 混凝土结构加固用材料性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砌体结构加固用材料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规定。
4.1.3 加固主体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条文说明
4.1.1、4.1.2 加固用材料性能首先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本章所提到的加固用材料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周设计规范》GB 50367及《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中基本一致,考虑到安全提出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要求。
4.1.3 为保证结构的耐久性能,规定加固主体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对于农村危险房屋的加固,鼓励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等。当采用胶粘剂或聚合物材料时,应按本标准第3.0.3条的要求定期检查其工作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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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加固方法
- 5.3 施工要求
- 5.4 施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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