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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纤维复合材


4.6.1 纤维复合材用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
4.6.2 承重结构现场粘结加固,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2的碳纤维织物;当采用真空灌注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450g/m2的碳纤维织物;在现场粘结条件下,不得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
 
条文说明
4.6.1 为保证纤维复合材料的质量提出纤维复合材料用纤维应为连续纤维,且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对其品种和性能已提出了具体要求。
4.6.2 对本条需说明两点:
    1 目前国内外生产的供工程结构粘贴纤维复合材使用的胶粘剂,是以常温固化和现场涂刷施工为前提,因此,其浸润性、渗透性和垂流度均仅适用于单位面积质量在300g/m2及以下的碳纤维织物。若大于300g/m2,胶粘剂将很难渗透,致使碳纤维层内和层间因缺胶而使得所形成的复合材的整体性受到严重影响,达不到设计所要求的粘结强度。因此,作出了“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m2的碳纤维织物”的规定;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真空灌注法,解决了300g/m2~450g/m2的碳纤维织物在工程现场的注胶问题,因此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2 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由于存储期短,且要求低温冷藏,在现场加固施工条件下很难做到,常常因此而导致预浸料发生黏连、变质。若勉强加以利用,将严重影响结构加固的安全和质量,故作出不得使用这种材料的规定。本条来自于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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