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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农村房屋地基基础加固前,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或其他相关标准对房屋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对地质情况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
5.1.2 当地基基础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评定为危险点,且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时,应结合其危险程度和适修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1.3 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计算及施工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及《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的有关规定。
5.1.4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应对房屋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或达到加固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5.1.1 房屋在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之前,应先对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加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针对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分析和评价,进行加固设计,制定施工方案。
5.1.4 房屋进行地基基础加固时,沉降观测是一项必须做的工作,它不仅是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对地基基础加固效果进行评价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沉降观测终止时间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或按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确定。
5.1.4 房屋进行地基基础加固时,沉降观测是一项必须做的工作,它不仅是施工过程中进行监测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对地基基础加固效果进行评价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沉降观测终止时间应按设计要求确定,或按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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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加固方法
- 5.3 施工要求
- 5.4 施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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