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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聚合物砂浆


4.8.1 聚合物砂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重要构件,应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配制;
    2 对一般构件,可采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改性丙烯酸酯共聚物乳液、丁苯胶乳或氯丁胶乳配制;聚合物砂浆应采用高强矿物掺合料配制。
4.8.2 聚合物砂浆的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砌体结构柱的加固应采用Ⅰ级砂浆;
    2 砌体结构墙的加固可采用Ⅰ级或Ⅱ级砂浆;
    3 混凝土承重结构梁和柱的加固应采用Ⅰ级聚合物砂浆;
    4 混凝土承重结构板的加固,可采用Ⅰ级或Ⅱ级聚合物砂浆。
4.8.3 Ⅰ级和Ⅱ级聚合物砂浆的安全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
 
条文说明
4.8.1 基于结构安全性及经济性,根据聚合物乳液的性能,提出了不同构件应采用的聚合物品种。
4.8.2 国内外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的研制都是分档进行的。不同档次的聚合物砂浆,其所用的聚合物品种、含量和性能有着显著的差别、必须在加固设计选材时予以区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提出了加固砌体结构柱、砌体结构墙、混凝土承重结构板、混凝土承重结构梁和柱用砂浆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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