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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结构胶粘剂
4.7.1 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按其基本性能宜分为A级胶和B级胶;对重要结构、悬挑构件加固用的胶粘剂,应采用A级胶;对一般结构加固用的胶粘剂可采用A级胶或B级胶。
4.7.2 浸渍、粘结纤维复合材的胶粘剂和粘贴钢板、型钢的胶粘剂应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其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对B级胶的规定。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等胶粘剂。
条文说明
4.7.1 一种胶粘剂能否用于承重结构,主要由其基本性能的综合评价决定:但同属承重结构胶粘剂,仍可按其主要性能的显著差别,划分为若干等级。本标准根据加固工程的实际需要,将承重结构胶粘剂划分为A、B两级,并按结构的重要性和受力特点明确其适用范围。
4.7.2 经过数十年的实践,目前国际上已公认专门研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为混凝土结构加固首选的胶粘剂。不论从抗剥离性能、耐环境作用、耐应力长期作用等各方面来考察,都是迄今其他建筑用胶所无法比拟的:但需要提请使用单位注意的是:这些来年更好的胶粘性能并非环氧树脂胶所固有的,而是通过改性消除了第一代环氧树脂胶的脆性等一系列缺陷后才获得的。因此:在使用前必须通过安全性能检验,确认其改性效果后,才能保证被加固结构承载的安全可靠性。至于不饱和聚酯树脂以及所谓的醇酸树脂,由于其耐潮湿和耐老化性能差,因而不允许用作承重结构加固的胶粘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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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加固方法
- 5.3 施工要求
- 5.4 施工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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