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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木柱木屋架结构、木柱木梁结构、穿斗木构架的农村房屋的加固,以及其他结构中的木构件的加固。
9.1.2 新增木柱下应设基座,基座可为柱脚石或混凝土基座,柱脚与基座间可采用石销键或石榫连接,也可以采用木销键或铁件连接。
9.1.3 木柱同一高度处不应纵横向同时开槽,任一截面开槽时,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9.1.4 处于房屋隐蔽部位的木构件,应设置通风洞口。木构件与生土墙、砖石砌体或混凝土构件接触处应作防腐处理。
9.1.5 不宜采用木柱与围护墙体混合承重的结构形式。
9.1.6 加固施工中拆除屋面防水层及围护结构时,应做好防雨、防晒等的防护措施。
9.1.7 木结构的加固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和《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 明确了加固适用的范围,包括木结构中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中的构件和节点加固,以及砖木、石木结构中木楼盖梁的加固。木结构的范围与《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161一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2010(2016年版)的分类保持一致。
    穿斗木构架:是指建造时檩条直接支承在柱上,檩条上布置椽条,屋面荷载直接由檩传至柱的一种结构形式(图1)。
    木柱木屋架:屋架直接支承在纵墙两侧的木柱之上,屋架与木柱用穿榫连接,有的节点加扒钉或铁钉结合(图2)。
    木柱木梁:柱顶架梁,梁上设瓜柱,瓜柱上设檩的结构形式。根据屋面坡度大小,分为平顶式及坡顶式(图3)。
9.1.2 木柱下设柱脚石或混凝土基座主要考虑木柱柱脚防潮。为防止在水平荷载作用下木柱移位,因此木柱柱脚应采取适当的连接措施。

9.1.3 当在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时,对木柱截面削弱较大,直接影响木柱的竖向承载能力。

9.1.5 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木结构,为了节约造价,木梁的边支座往往直接放置在外围护墙上,中间与木柱相连。该类结构的承重体系混乱,在地震作用下两种材料变形不协调,经常出现围护墙破坏、木架歪斜的震害。针对该类结构的加固,可在围护墙内侧增设木柱,改变结构承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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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 JGJ/T42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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