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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木材
4.10.1 加固用木材,对普通木结构构件受拉或拉弯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选用Ⅰa级,受弯或压弯构件应选用Ⅱa级及以上木材,受压及次要受弯构件可采用Ⅲa级;对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材料等级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
4.10.2 加固用原木、方木、板材规格材等分级选材和设计指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承重木柱采用圆木时,梢径不应小于150mm;采用方木时,边长不应小于120mm;木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25%。
4.10.3 加固用木材应干燥、节疤少、无腐朽,且应经过防白蚁、防腐、防火处理。不应采用有较大变形、开裂、腐蚀、虫蛀或榫孔较多的旧构件。
条文说明
4.10.1 本条根据木结构形式及加固用木材不同受力形式,提出了木材的选用原则。
4.10.2 本条对加固用原木、方木、板材的选用,提出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的规定。
4.10.3 为保证木结构的耐久性,提出加固用木材应经过防白蚁、防腐、防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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