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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施工要求
9.3.1 木结构加固前,应分析加固部位、加固方法及加固施工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并制定安全、可靠的加固施工方案。
9.3.2 加固施工方案应按先支撑、后加固的程序原则。支撑应选择恰当的临时支柱的支撑点,并应稳定牢固,临时支撑向上抬起的高度应采取控制措施。
9.3.3 柱侧向弯曲的加固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预估柱侧向弯曲矫直的位移,确定枋木的高度;
2 原柱侧向弯曲矫直后,可采取后加楔子的方式将枋木与其顶部构件顶紧,并应有防止楔子回退的措施;
3 原柱侧向弯曲矫直后,应确保每颗螺栓均处于拧紧状态。
9.3.4 木结构构件加固用连接钢板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依据加固方案图对需增加连接钢板部位的细部尺寸进行复核,确定螺栓孔的位置;
2 增设连接钢板的部位不平整时,可进行适当的修整或采用胶粘剂粘结木块的方式进行找平处理;
3 钢板上的孔应为钻成孔;
4 每颗螺帽下应设钢垫板。
9.3.5 当木屋架杆件存在较多严重缺陷、变形或缺失杆件较多需落架大修时,应由上而下分层拆落瓦顶、望板、椽、檩及梁架等,在拆落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支撑及防护措施,防止屋架失稳或物体坠落,落架后应对屋架杆件及节点逐个检查。
9.3.6 增设钢拉杆时可在拉杆一端节点位置采用U形兜绊等可靠方式固定钢拉杆后,在钢拉杆另一端头采用花篮螺栓固定,并拧紧螺栓。也可在钢拉杆两端可靠固定后,在拉杆中间设置法兰螺栓并拧紧。
9.3.7 螺栓(杆)植入混凝土构件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的规定
9.3.8 校正木屋架平面外倾斜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支撑,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解除屋架与檩条间连接,分次调整,每次调整量不宜过大。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校正施工,待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后,方可继续施工。
9.3.9 加固用木构件进场时木材的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25%,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木材受潮的保护措施。
9.3.10 施工采用的木材强度较设计强度低时,应经设计人员按实际木材强度重新复核验算后,提出处理措施。
条文说明
9.3.2 支撑的形式主要可分为竖直支承和横向拉固两种。竖直支撑可采用单木顶撑、多木杠撑、龙门架等,横向拉固可采用水平及斜向搭头。选择恰当的临时支柱的支撑点,防止各个方向的可能发生的移动,并注意结构受力体系是否会因此而临时改变,如改变则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临时顶撑向上抬起的高度不能抬得过高,否则在更换或加固后将使构件产生不利的附加应力。
9.3.9 控制木材的含水率,主要是防止木材干裂和腐朽。原木、方木在干燥过程中,切向收缩最大,径向次之,纵向最小。外层木材会先于内层木材干燥,其干缩变形会受到内层木材的约束而受拉。当横纹拉应力超过木材的抗拉强度时,木材就发生裂缝。
原木和截面较大的方木通常不能采用窑干法,难以达到干燥状态,其含水率控制在25%,是指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此时木材表层的含水率往往已经降至18%,干燥裂缝已经呈现,制作构件选材时已经可以避开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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