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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砌筑材料
4.3.1 砌体加固用的块体(块材),宜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块体;其强度等级应按原结构块体等级确定,且不应低于MU10。
4.3.2 结构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宜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石灰混合砂浆;但对防潮层及以下、地下室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或聚合物砂浆。其砂浆抗压强度等级应比原砂浆抗压强度等级提高一级,且不宜低于M10。砌体结构外加面层采用普通水泥砂浆时,不应低于M10;采用水泥复合砂浆时,不应低于M25。
条文说明
4.3.1 砌体结构加固用的块体(块材),主要用于原材料受损块体的置换,其品种与原构件相同时,较易处理一些问题,故规定“宜采用与原构件同品种块体”。
4.3.2 本条对结构加固用的砌筑砂浆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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