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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供暖、通风与废气处理
9.2.1 供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9.2.2 洁净室内不应采用散热器供暖。
9.2.3 寒冷和严寒地区各动力站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值班供暖。
9.2.4 洁净室内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和辅助设备,均应设局部排风装置,排风罩宜为密闭式。
9.2.5 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有机化合物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的尾气应设就地处理装置;
2 酸、碱排风应独立设置系统,风机的电机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3 工艺设备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备用风机;
4 有冷凝液产生的酸、碱排风系统风管宜设置坡度和排液口,且风管系统应采取防液体渗漏措施;
5 金属有机化合物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的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6 酸、碱、硅烷排风系统的风管不应穿越防火墙或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当必须穿越时,不得设置熔片式防火阀;
7 酸、碱排风系统的风机应设在废气处理设备的下风侧;
8 工艺设备的排风温度高于60℃时,排风管应设保温措施;
9 工艺设备局部排风系统的室外风管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设置防结露保温措施;
10 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应设置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
9.2.6 废气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碱废气不得采用固定床吸附剂方式处理;
2 酸、碱废气宜采用淋洗方式处理,处理设备的填料层数、厚度和喷淋药液循环量应计算确定;处理设备的加药、补水和排污应采用自动方式;处理设备宜就近设置日用药箱;
3 两台及两台以上废气处理设备并联运行时,应在每台设备的入口设置电动或气动密闭风阀;
4 寒冷地区或严寒地区使用的淋洗式废气处理装置应采取防冻措施。
9.2.7 酸、碱废气经处理后应经排气筒排入大气,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环境评估报告的要求,排气筒出口处风速宜大于或等于18m/s,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9.2.8 金属有机化合物化学气相沉积间应设置不低于12次/h的事故排风。
9.2.9 使用氢气房间的吊顶上部应设置通风换气措施,排风量宜为1次/h~2次/h,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9.2.10 换鞋间应设置不低于10次/h的全室排风系统,排风口宜设置在下部;换鞋柜宜设置局部排风措施;一次更衣间宜设置不低于5次/h的全室排风系统。
9.2.2 发光二极管工厂洁净室有比较严格的洁净度和温湿度要求,通常散热器表面不平整,且构造复杂,这样其表面易积灰且不易清除。另外当采用散热器时,室内的温湿度也不易控制。
9.2.3 规定本条是为了确保动力站内的水系统、消防系统等不被冻结,另外也是为了检修的需要。
9.2.4 规定本条是为了确保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因为发光二极管工厂工艺设备生产过程中会散发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物质。
9.2.5 本条是对排风系统设计的规定。
1 本款规定是为了提高金属氧化物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尾气中有害物质的处理效率,因为有害物质在高浓度的状态下容易实现高效捕捉或清除,另外对于单一有害物质,容易找到针对性的、高效率的处理方法。
2 本款规定是为了避免因酸、碱废气不分开设置而发生反应并生成结晶物,该结晶物不易处理,且容易沉积,堵塞管路。酸、碱排风按一级负荷供电及工艺设备排风系统设置备用风机为提高工艺排风系统的可靠性,从而确保工艺生产不会因排风机的意外故障而中断,也保证了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4 酸、碱排风管道中会有凝结液产生,该凝结液如不及时排除,将影响排风系统的正常运行或造成安全事故,该凝结液应收集,且应排放到相应的废水管道中进入废水处理站进行再处理。
5 金属氧化物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排风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所以该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具体措施包括排风管路系统的法兰跨接、系统接地以及风机防爆等。
6 本款规定是为了防止防火阀的误动作而造成排风系统的失效,从而引发安全和生产的事故,另外即使发生火灾时也不应将使此类排风系统停止运行,因为一方面排风系统可兼作排烟功能,另一方面一旦停止运行,工艺生产设备将向车间内散发比烟气毒性更大的有害物质。
7 酸、碱排风在经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前处于负压状态,这样一旦排风系统发生泄漏,不会出现未经处理的有害气体直接排入大气的现象,另外也可以使风机处于经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的低浓度腐蚀气体运行环境,延长风机的使用寿命。
9.2.6 本条是对废气处理系统设计的规定。
1 考虑到发光二极管工厂酸、碱排风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较大,如采用固定床吸附剂方式处理,吸附剂很快就会饱和,需频繁更换吸附剂,调查发现采用固定床吸附剂方式处理废气的企业,大部分不及时更换吸附剂,从而影响废气处理效果,造成环境污染。
2 本款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废气处理设备处于最佳的工作状态,提高废气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方便日常的操作维护。
9.2.7 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国家规范、环境评估报告以及环保部门等要求,经处理过的有害废气虽然已满足排放要求,但不等于没有有害物,故规定排气筒出口处的最小风速使废气直接排入高空,避免新风机组的吸风口吸入。
9.2.8 金属氧化物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由于使用较大量的氢气,为防止氢气供应系统及使用氢气的设备发生意外泄漏时出现氢气积聚,从而引发爆炸隐患,所以该设备区域应设置不低于12次/h事故排风系统。
9.2.9 按照本规范规定氢气管道应明敷在洁净室内,且用气设备也布置在洁净室内,一般使用氢气房间的吊顶上部不应存在氢气,但考虑到该类厂房的洁净室吊顶通常是由金属壁板拼装而成的,如果发生氢气泄漏,氢气会通过板缝渗入吊顶上部空间,这种渗透量虽然是极小的,但日积月累会有事故隐患,所以该房间的吊顶上部应设置通风换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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