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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发光二极管生产厂房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防静电工作区。防静电工作区设计应满足环境控制静电放电、防止静电危害事故的要求。
12.1.2 防静电工作区设计应按照发光二极管生产工序的要求进行分级。防静电工作区静电电位绝对值应小于产品的静电电位安全值。
12.1.3 发光二极管防静电工作区设计分级标准适用工序可按表12.1.3确定。
表12.1.3 发光二极管生产厂房防静电工作区设计分级标准适用工序
注:1 发光二极管制造设备可按防静电工作区设计分级三级标准设计;
2 成品库成品货架可按防静电工作区设计分级三级标准设计。
12.1.4 发光二极管生产厂房防静电工作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的有关规定。
12.1.1 防静电工作区的确定边界,可以是建筑的实体介质(如墙、柱、门窗、地面、顶棚等),也可以是空间的界定范围(见图1)。
图1 防静电工作区边界的空间界定
注:图中最外层六面体是建筑的实质性边界,即墙、柱、门窗、顶棚、地面。
防静电工作区范围界定,应根据工艺要求、环境构成、防静电控制要素综合考虑,发光二极管厂房防静电工作区常见的布置方式可如图1(b)。
12.1.2、12.1.3 防静电工作区设计首先应符合工艺要求,当工艺要求不明确时,设计可参考表12.1.3确定防静电工作区分级,当发光二极管生产工序对静电防护要求较高时可取二级,当发光二极管生产工序对静电防护要求较低时可取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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