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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防静电措施


12.2.1  发光二极管生产厂房防静电工作区中,防静电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静电地面的表层应采用导静电材料或静电耗散性材料,其表面电阻应为2.5×104Ω~1.0×109Ω;

    2  防静电地面应设置静电泄放导电层和接地连接,其对地电阻应为2.5×104Ω~1.0×109Ω;

    3  防静电地面应具有可靠的静电泄放接地系统;地面导电层接地引出点不应少于2处,且相邻间距不应大于25m。

12.2.2  当防静电工作区含有吊顶和墙、柱面时,其装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和墙、柱面装饰的罩面板应选用导静电材料或静电耗散性材料制作,罩面板的表面电阻应为2.5×104Ω~1.0×109Ω;

    2  二级防静电工作区的墙、柱面不设置导电层时,应涂刷防静电涂层,或装饰静电耗散层,其表面电阻不应大于1.0×109Ω;

    3  顶棚和墙、柱面装饰有导电层要求时,应制定合理的导电层方案,采用十字型构造铜箔或设置多点间接接地的接点。当顶棚和墙、柱面装饰设置基层骨架时,骨架应选用金属材料制作,金属骨架应接地。接地连接点的设置每个房间不应少于4处,相邻连接点之间距离不应大于18m。

12.2.3  当防静电工作区含有门窗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防静电工作区应选用静电耗散性材料制作门或采用静电耗散性材料贴面;三级防静电工作区可采用低起电材料制作,其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应大于1000V;

    2  室内隔断和观察窗安装大面积玻璃时,其表面应粘贴静电耗散性透明薄膜,或喷涂静电耗散性涂层。

12.2.4  防静电工作区的其他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装修材料应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不得使用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

    2  各类装修的饰面应平整光滑。

12.2.5  防静电工作区的空气调节系统送风口和风管应选用导电材料制作,并应防静电接地。

12.2.6  防静电工作区的空气调节系统、各种配管当使用部分绝缘性材质时,应在配管表面安装紧密结合的金属网,并应将金属网接地。使用导电性非金属软管时,应在软管上安装与其紧密结合的接触面积不小于20cm2的金属导体,并应用接地引线与金属导体可靠连接后接地。

12.2.7  防静电工作区的送风口和各种管道的输出入口装置,与配管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可靠接地。送风口和各种管道的输出入口装置表面应涂刷防静电涂层,或按工艺要求进行防静电处理。

12.2.8  防静电工作区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设置静电消除器、防静电安全工作台。

条文说明

12.2.1、12.2.2  本规范采用材料的表面电阻值作为量纲单位。本条规定的材料名称、性能指标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

    12.2.2条第3款中每个房间顶棚和墙、柱面的导电层接地连接点的设置不应少于四处,是考虑到接地连接点的设置通常是顶棚、墙柱面分别设置二处接地连接点,并应保证所有墙、柱面的导电层均能与接地连接点连通。

12.2.3  三级防静电工作区提出了低起电材料的应用,根据有关标准和文献的一般提法,低起电材料界定为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不大于2000V,为满足三级防静电工作区的静电电位要求,用于防静电环境材料的摩擦起电电压绝对值仍不得大于1000V。

12.2.4  一般装修设计中经常使用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这是环境中产生静电的主要静电源,因此本规范明确规定不得使用。

    由于装修饰面的平整光滑对于抑制静电的产生和积聚有积极作用,所以防静电工作区作为工作场所不宜将饰面设计得过于复杂。

12.2.5、12.2.6  由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口和风管管壁是易产生静电的部位,因此规定了送、回风口制作用材和接地的要求。

12.2.7  空调系统的送风口、流动液体、气体和粉体管道的内壁会在液体、气体和粉体的流动过程中产生摩擦起电,因此不适当地安装将会造成静电放电的严重危害。易燃、易爆环境中的防静电接地,相关行业都已制定了相应标准。

12.2.8  尽管防静电工作区的地面、墙柱面、门窗的防静电设计做得很好,防静电工作区某些部位仍然会形成超过规定限值的静电电位。因此,应用适宜的离子化静电消除器来中和局部表面和空气中的静电电荷,可以降低局部静电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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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光二极管工厂设计规范 GB5120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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