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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站场管道综合布置


10.4.1  管道综合布置应与总平面及竖向布置相结合设计,管道的敷设宜短捷,并应使管道之间、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和竖向上相互协调,管道布置可按走向集中布置成管带,宜平行于道路和建(构)筑物。

10.4.2  管道敷设方式应根据场区情况、输送介质特性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地上管道的布置不应妨碍交通运输、消防车辆通行,且宜兼顾行人通行、建筑物采光和通风的要求。

10.4.3  站内地上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管道管底距地面不应小于2.2m,管墩敷设的管道管底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2  当管带下面有泵或换热器时,管底距地面高度应满足机泵、换热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3  地上管道和设备的涂色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田地面管线和设备涂色规范》SY/T 0043的规定。

10.4.4  当架空管道跨越道路、铁路时,桁架底或管底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道路路面中心不应低于5m;

    2  距铁路轨顶不应低于5.5m;

    3  距人行道路面不应低于2.2m。

10.4.5  站内架空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要求。

10.4.6  站内埋地管道与电缆、建(构)筑物平行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规范附录J确定。

10.4.7  埋地工艺管道互相交叉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0.15m。当管道与电缆交叉时,其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35kV以下的直埋电力电缆不应小于0.5m;

    2  距直埋通信电缆不应小于0.5m;

    3  当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宜小于0.25m。

10.4.8  原油、蒸汽、热水及其他热管道均宜利用自然补偿,管道自然补偿宜与管网统一布置。当利用管网的布置形状不能自然补偿时,应设置补偿器,其形式可按管道工作压力、空间位置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站内热管道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固定支座:

    1  在罐前的适当部位;

    2  露天安装机泵的进出口管道上;

    3  穿越建筑物外墙时,在建筑物外的适当部位;

    4  两组补偿器的中间部位。

10.4.9  管道综合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 004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地上敷设的管道之间、埋地管道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 004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4.1  这是管道综合布置的一般原则,管道是站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站场总图设计中,特别是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站场,应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统一考虑各种管道的走向,使其满足生产需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管道综合布置不只是考虑平面布置,同时还应考虑竖向布置并适当考虑站场场容美观。

10.4.2  站场内部管道的敷设一般有三种形式:埋地、架空及管沟。主要工艺、热力管道及仪表、供配电电缆应尽量采取架空布置。架空管道,生产上易于管理,易于发现事故,也容易检修,能减少管道的外腐蚀。供水管道、排污管道、回水管道、照明电缆等可采用埋地敷设。

    在工艺装置和建筑物之间均需设置生产维修道路,因此地上管道管架的敷设位置和高度均应满足交通运输车辆的通行、转弯半径、视距等需要,而且在靠近建筑物一侧管线布置不应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等要求。

10.4.3  本条规定了地上管道安装高度要求。

    1  规定架空管道管底标高为2.2m是考虑操作人员便于通行,管墩敷设时管底距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是考虑维修方便。

    2  当管带下面有泵或设备时,主要是考虑便于操作,管底距地面高度一般不小于3.5m。但在管带下部的设备较高时(如换热器两个重叠安装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以满足设备检修及日常操作为准。管道与设备之间,应有必要的净空。

10.4.4  架空管道跨域道路时垂直净距为5m,是由于消防事业的发展,消防设备不断更新以及油田大型设备整体运输的需要。有大件运输要求的道路,其垂直间距应为最大设备直径加运输设备的车辆总高,或为车辆装载大件设备后的最大高度另加安全高度。安全高度要视物件放置的稳定程度、行驶车辆的悬挂装置等确定。现行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1987规定的安全高度为0.5m~1.0m。

10.4.7  管道与电缆交叉的容许最小间距是参照《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中第5.3.5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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