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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建筑与结构


11.4.1  建(构)筑物设计应保证结构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现行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还应满足抗震、防火、防爆、防腐蚀、防噪声、环保及节能的要求。

11.4.2  建(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T 0021的有关规定。

11.4.3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其他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除相关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宜低于三级。

11.4.4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不应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厂房,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当采用封闭式厂房时,防爆泄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4.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或钢柱承重的框、排架结构、轻型钢结构有利于防爆、泄压的结构。建筑面积、高度及跨度较小的厂房,采取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及圈梁加强措施时可采用砖墙承重的砌体结构。按油田滚动开发情况,对于短期油田开发区块可采用临时性或可拆装移动的建筑。

11.4.6  当甲、乙类厂房采用轻型钢结构时,建筑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墙、屋面板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除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外,宜为单层。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当房屋耐火等级为三级时,柱及柱间支撑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屋面梁及屋面梁间支撑、系杆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当房屋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柱及柱间支撑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屋面梁及屋面梁间支撑、系杆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建筑墙体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1.4.7  建筑物应根据采光、保温、密闭要求采用单层或双层窗。对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计入泄压面积的门窗宜采用单层外开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防爆与非防爆房间之间的窥视窗应采用满足甲级防火窗要求的密闭抗爆窗。

11.4.8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及可燃蒸气的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当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1.4.9  站场管墩可采用混凝土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架及设备平台可采用钢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室内操作平台及小型管架宜采用钢结构。管墩、管架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化工、石油化工管架、管墩设计规定》HG/T 20670的有关规定。

11.4.10  地下水池、阀池宜采用抗渗钢筋混凝土结构,位于地下水位以上且无较高防渗要求的阀池可采用砌体结构。

11.4.11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的前提下,设备基础宜浅埋。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对存在冻土的地区,基础埋深还应根据冻胀深度进行核算。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根据环境类别和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钢筋混凝土基础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素混凝土基础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垫层不应低于C10。设备基础顶面无预埋钢板时,宜设置20mm~50mm厚强度等级比基础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二次浇灌层。较大型动力机器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

11.4.12  卧式金属储罐基础数量不宜超过两个,且不应浮放。基础的底面积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鞍座下竖板或框架及基础强度应满足水平滑动推力和地震作用要求。

11.4.13  立式金属储罐基础设计及地基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473、《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8、《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处理技术规范》SH/T 3083的有关规定。沉降脱水罐、污水沉降罐等对罐底板不均匀沉降要求严格的立式金属储罐,宜选用钢筋混凝土板式基础。

11.4.14  塔型设备基础、球罐基础、钢筋混凝土冷换框架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设计规范》SH/T 3030、《石油化工球罐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2、《石油化工钢筋混凝土冷换框架设计规范》SH/T 3067的有关规定。

11.4.15  防火堤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11.4.16  抽油机基础可采用预制组装式或现浇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11.4.17  油气集输工程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油气集输工程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11.4.18  滩海陆采油田平台可采用砂石等实体结构平台。平台方位应根据风向、流向、流冰方向及安全等因素确定。

11.4.19  滩海陆采平台四周宜设防浪墙及边坡护坡,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滩海斜坡式砂石人工岛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SY/T 4097的有关规定。

11.4.20  滩海陆采平台上的计量站、接转站、配电间、值班室等建筑物,宜采用预制装配、车厢式或轻型钢结构建筑,其重量及外形尺寸应满足运输及吊装要求。

11.4.21  滩海陆采油田滩涂区域内的管架应采用浅基础钢管架或桩基础管架,电杆基础可采用浅基础,荷载计算时均应考虑冰荷载或波浪荷载的作用。

条文说明

11.4.1  建(构)筑物的抗震、防火、防爆、防腐蚀、防噪声等是油气集输工程建(构)筑物设计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其次还要同时满足现行国家结构设计规范要求,确保结构安全、可靠。

11.4.3  本条是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6.9.1条制定的。对于其他生产厂房,如果相关规范有耐火等级的要求,应满足,如油浸变压器室要求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11.4.4  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4条制定的。

11.4.5  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6.1条制定的,并增加了轻型钢结构和砖墙承重的混合结构,这是为适应建筑市场普遍使用轻型钢结构和油田内长期使用砖墙承重的混合结构实际情况,由本地区、本油田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合理的结构类型。对设计使用年限25年以下的建筑结构选型作了补充说明,使其更加适合油气田滚动开发要求。如克拉玛依油田稠油注汽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稠油开采期(一般为10年~15年)而定。

11.4.6  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6.9.1条对当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采用轻型钢结构时的具体规定制定;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1条规定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的要求,增加了房屋的梁、柱及支撑应涂抹防火保护层,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对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进行保护,而且各油田目前也是这样做的,只是标准不够统一。另外车厢式房屋由于规模小、造价低,其骨架可不进行防火保护,但建筑构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必要时可在内墙面、顶棚涂刷防火涂料。

11.4.7  根据《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T 0021-2008第5.7条对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门窗的要求,并结合大庆油田及其他油田以往设计实践制定。其他建筑物门窗应根据建筑功能要求确定。

11.4.8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6.6条及《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SY/T 0021-2008第5.4.4条制定。

11.4.11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有关规定及油田长期的设计做法制定。

11.4.13  明确了立式金属储罐地基基础设计及地基处理应执行的国家现行标准,补充了沉降脱水罐、污水沉降罐基础的推荐选型方案。沉降脱水罐、污水沉降罐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式基础,是大庆油田的多年做法。

11.4.14  明确了塔型设备基础、球罐基础、钢筋混凝土冷换框架设计所遵循的国家现行标准。

11.4.16  由于抽油机基础重复利用率高,埋件、螺栓又较多,一般都在工厂预制,因此基础选用预制组装式钢筋混凝土基础较经济便捷,需要时也可采用现浇整体式混凝土基础。

11.4.18~11.4.21  这几条是根据滩海特殊的环境条件及国家现行的滩海陆采油田有关标准、规范,并结合辽河、胜利、大港等油田的滩海工程实践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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