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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供热
11.5.1 供热介质宜选用热水。当热水供热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蒸汽或其他供热介质。热源可采用锅炉、加热炉等。
11.5.2 常压锅炉供热水温宜低于当地水沸点5℃~10℃。锅炉供热的饱和蒸汽压力由工艺要求确定,不宜超过0.8MPa(表压)。
11.5.3 油气集输站场热源的最大热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max——最大计算热负荷(kW或t/h);
K——锅炉房自耗及供热管网热损失系数,可取1.05~1.20;
K1——采暖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取1.0;
K2——通风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原油部分取0.4~0.5,集气、压气部分取0.9~1.0;
K3——生产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取0.5~1.0;
K4——生活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取0.5~0.7;
Q1、Q2、Q3、Q4——依次为采暖、通风、生产及生活最大热负荷(kW或t/h)。
11.5.4 当锅炉露天布置时,在操作层的炉前宜布置燃料调节、给水调节和蒸汽温度调节阀组,调节阀组不宜露天布置。
11.5.5 锅炉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1.5.6 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11.5.1 工艺用热水还是蒸汽应以满足工艺需要来确定,同等条件下,宜优先采用热水。需用蒸汽的重要生产部门至少应有2台蒸汽锅炉,此时工艺和采暖用热水可通过换热器生产,也可选用带内置式换热器的汽—水两用锅炉。
以燃油为燃料,且用电加热伴热有困难时,应采用蒸汽为供热介质。
11.5.2 常压锅炉所能达到的最高水温就是当地大气压下的水的沸点温度,为了保证炉水不汽化,锅炉的额定水温应低于当地沸点温度5℃~10℃是合适的。
根据油田站库现场调查,一般站库使用的蒸汽压力都不超过0.5MPa(表压),很少有超过0.8MPa(表压),本规范只是对一般情况做出规定,只要能满足工艺需要,蒸汽压力越低越安全。
11.5.3 这一条是最大供热负荷的确定。
根据生产、生活、采暖、通风、锅炉房自耗及管网损耗的热量,计算出系统的最大耗热量,作为确定锅炉房规模大小之用,称为最大计算热负荷。本规范所示供热负荷计算公式中,锅炉房自耗热及供热管网热损失系数K中包括:
燃油蒸气雾化用热约占总热负荷的5.5%,油的保温与加热用热约占总热负荷的0.5%,热网损失耗热约占总负荷的5%~10%。
油田内部采暖一般是连续供给,即K1=1。通风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K2,一般情况下原油、污水及变电部分的通风负荷多用于白天,间断使用,据现场调查,如果在生产管理上采取一定措施,供热负荷为其计算量的40%~50%,取通风热负荷同时使用系数K2=0.4~0.5;集气、压气的通风负荷是连续的,取K2=0.9~1.0。
本规范中所提及的站库生产负荷,通常是用于加热(换热器)、清洗及油管伴热,使用时间及耗热取决于生产。加热油品的热负荷一般是连续的,油库栈桥清洗是间断的,负荷波动较大,一般取K3=0.5~1。
11.5.4 在南方炎热地区,锅炉宜露天布置,北方部分地区也可因地制宜地将锅炉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设计者应要求锅炉厂提供相适应的锅炉产品。无论何种布置方式都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设计理念,优先考虑安全,兼顾环保和方便生产运行,做好锅炉机组、测量控制仪表、管道、阀门附件以及辅机的防雨、防腐蚀、防风沙、防冻、减少热损失和噪声等措施。根据锅炉设备的级别,设立必要的司炉操作间,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仪表集中设置在操作间内,以保证锅炉机组的安全运行。
11.5.5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必须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等配套使用。
选择锅炉型号时,应考虑锅炉运行的最低负荷不应小于其额定出力的30%,以防燃烧恶化和尾部结露。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选择的燃料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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