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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筑装修应满足设计文件、建筑装修材料技术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2 医药洁净区地面工程、吊顶工程和墙体工程的验收宜划分检验批。
3.1.3 吊顶和墙体采用成品夹芯板材时,宜按设计图纸绘制排版图、分解图及相关节点图,确认后按图预制板材。
3.1.4 医药洁净区装修地面、吊顶和墙体应采用表面光洁、硬质、气密性好,并在温度、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材料应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同时应易清洁和耐消毒。医药洁净区装修材料还应满足消防要求。
3.1.5 采用汽化过氧化氢消毒的医药洁净区,外表面与汽化过氧化氢接触的材质应具有抗汽化过氧化氢强氧化能力,或采用耐汽化过氧化氢强氧化涂层,或采用耐汽化过氧化氢强氧化覆膜。
3.1.6 医药洁净区吊顶板间缝隙、墙板间缝隙、门窗与墙板间缝隙,以及孔口周边缝隙不应对洁净区围护结构气密性产生不利影响。成品夹芯板间缝隙宜控制在1mm~3mm;板间缝隙以及门窗与墙板间缝隙宜双面密封。缝隙应用防霉密封胶填满,确保无泄漏。
3.1.7 医药洁净区内进行密封处理的密封材料应有稳定的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热学性能。密封处理前,缝隙应清洗干净,除去杂质和油污;密封处理后,密封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积尘、无裂缝、无间断和无杂质,应易清洁和消毒,应牢固、不易开裂和脱落。
3.1.8 医药洁净区内所有阴阳角应光滑过渡,应易清洁和消毒。
3.1.9 医药洁净区地面、吊顶、墙体和门窗装修完成至洁净区洁净管制前,应对装修成品进行有效保护。
3.1.9 医药洁净区地面、吊顶、墙体和门窗装修完成至洁净区洁净管制前,应对装修成品进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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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地面工程
- 3.3 成品夹芯板吊顶
- 3.4 成品夹芯板内墙
- 3.5 门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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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风管及部件
- 4.3 风管系统安装
- 4.4 系统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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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医药洁净区设备安装
- 7.3 二次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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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管线安装
- 8.3 消防、防护设备安装
- 9 电气设施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气线路安装
- 9.3 电气设备与装置安装
- 9.4 医药洁净区照明
- 9.5 防雷及接地安装
- 10 仪表与通信
- 10.1 仪表
- 10.2 通信系统
- 10.3 线路安装
- 11 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洁净区测试和洁净度分级
- 11.3 洁净区微生物污染水平测试
- 11.4 施工验收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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