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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给水排水管道系统
6.0.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给水排水管道系统施工应满足设计文件、管道管件技术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0.2 无菌产品A、B级医药洁净区内不应安装地漏。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记录,观察检查。
6.0.3 当C、D级医药洁净区内安装地漏时,设备自排净口不应与地漏直接相连,应有空气阻断措施,且连接排水管的地漏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安装地漏的必要性,核查记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6.0.4 地漏内表面应光洁,地漏材质应符合本标准第3.1.4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6.0.5 安装在医药洁净区的洗手池和清洗池及其连接管路应无死角,材质宜采用不锈钢,或符合本标准第3.1.4条规定的材质,排水口应有空气阻断措施。洗手池和清洗池安装后应不影响洁净区的清洁和消毒,安装孔口周边缝隙应密封处理,密封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6.0.6 医药洁净区的给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技术竖井内;洁净区的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技术竖井内,或地下埋设;洁净区内不应安装给水排水管检查口。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6.0.7 医药洁净区内的给水支管应明装时,管道支吊架应符合本标准第5.2.21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6.0.8 排水立管不应穿过A、B级医药洁净区。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6.0.9 医药洁净区给水排水管道穿过洁净区吊顶、墙体、楼板和特殊墙体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2.16条的规定。
6.0.10 医药洁净区内给水排水管道的绝热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2.24条的规定。
6.0.11 管道施工完毕后,宜对管道进行标示,标明管道内介质和流向。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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