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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电气设备与装置安装
9.3.1 大型落地配电柜宜放置在非医药洁净区域。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9.3.2 放置在医药洁净区内的配电箱、控制箱、检修箱以及控制按钮盒宜嵌入式安装,且应满足防护等级要求。箱体宜采用不锈钢面板,或材料符合本标准第3.1.4条和第3.1.5条规定的面板。安装后,边框周边缝隙应密封处理,密封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9.3.3 医药洁净区内的开关面板、插座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特定要求外,开关安装高度宜为底边距地1.2m,插座布置高度宜为底边距地0.3m;
2 开关、插座应满足防护等级要求,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安装后,边框周边缝隙应密封处理,密封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尺量检查。
9.3.4 爆炸危险环境医药洁净区内的电气装置应满足危险场所爆炸物质的类别、级别与组别的要求,其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9.3.5 爆炸危险环境医药洁净区内的配电箱、控制箱、操作柱宜贴墙明装,且应安装牢固,其周边与墙面或地面的衔接应稳固和光滑,接缝缝隙应密封处理,密封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的规定。需制作固定支架或底座时,宜采用不锈钢支架或底座。支架或底座表面应符合本标准第5.2.21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9.3.6 爆炸危险环境医药洁净区内的开关、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开关、插座应明装。安装在成品夹芯板墙上时,宜在隔墙板材上安装加强固定底板,底板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安装后,底板周边与墙面间的缝隙应密封处理,密封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的规定。
2 防爆检修插座宜嵌入式安装在有回风夹道的区域。安装后,孔口周边缝隙应密封处理,密封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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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电气线路安装
- 9.3 电气设备与装置安装
- 9.4 医药洁净区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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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通信系统
- 10.3 线路安装
- 11 验收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洁净区测试和洁净度分级
- 11.3 洁净区微生物污染水平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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