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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医药洁净区照明
9.4.1 医药洁净区内照明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9.4.2 医药洁净区应安装密封良好的节能型照明灯具。灯具外表面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个系统抽查30%,且不应少于10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9.4.3 医药洁净区内照明灯具布局应整齐,并与高效送风口、散流器、回风百叶、消防喷头、火灾探测器等布置相协调。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9.4.4 医药洁净区内的洁净灯具宜采用吸顶式安装。若A级单向气流洁净区内灯具外表面或灯具保护罩外表面必须与吊顶齐平时,灯具安装应遵循由用户提供的污染控制策略。带灯具孔的吊顶板宜预制,其所在位置的吊顶层周围应有足够的维修空间。灯具与吊顶间或灯具孔周边缝隙应密封处理,密封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9.4.5 爆炸危险环境医药洁净区内的防爆洁净灯具应采用吸顶式安装。安装时,螺栓宜穿透成品夹芯板顶板,吊顶上应进行加固处理,确保灯具安装牢固。灯具与吊顶问周边缝隙应密封处理,密封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1.7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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