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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续表3.0.1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3.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
3.0.5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3.0.6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7 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的钢梁、钢柱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主油箱对应的运转层楼板开孔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其对应的屋面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防护屋面钢结构时,主油箱上方楼面开孔水平外缘5m范围所对应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0.9 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10  当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 系原规范第2.0.1条的修改。
    厂区内各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基本上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类。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按国内外火力发电厂设计和运行的经验确定。现将发电厂有关车间的火灾危险性说明如下:
    主厂房内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或集中控制楼、集中控制室)为一整体,其火灾危险性绝大部分属丁类,仅煤仓间所属运煤带式输送机层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带式输送机层均布置在煤仓间的顶层,其宽度与煤仓间宽度相同,一般为13.50m左右,长度与煤仓间相同。带式输送机层的面积不超过主厂房总面积的5%,故将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定为丁类。
    集中控制楼内一般都布置有蓄电池室。近年来,电厂都采用不产生氢气的免维护的蓄电池,且在蓄电池室中都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蓄电池室与其他房间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故不影响集中控制楼的火灾危险性。
    脱硫建筑物一般由脱硫工艺楼、脱硫电控楼、吸收塔、增压风机室等组成,根据工艺性质,火灾危险性很小,故确定为戊类。吸收塔没有维护结构,可按设备考虑。
屋内卸煤装置室一般指缝隙式卸煤装置室、卸煤沟、桥抓等运煤建筑。
    一般材料库中主要存放钢材、水泥、大型阀门等,故属戊类。
    特种材料库中可能存放少量的氢、氧、乙炔气瓶、部分润滑油,故属乙类。
3.0.2 系原规范第2.0.2条。
    厂区内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与一般建筑物的性质一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对这些性能作了明确规定,故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3.0.3 系原规范第2.0.8条。
    主厂房面积较大,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常常是将主厂房综合建筑看作一个防火分区,目前大型电厂一期工程机组容量即达4×300MW或2×600MW,其占地面积多达10000m²以上,由于工艺要求不能再分隔。主厂房高度虽然较高,但一般汽机房只有3层,除氧间、煤仓间也只有5~6层,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有些层没有人,运转层也只有十多个人。况且汽机房、锅炉房里各处都有工作梯可供疏散用。建国50多年还没有因主厂房未设防火隔墙而造成火灾蔓延的案例。根据电厂建设的实践经验,全厂一般不超过6台机组。
    汽机房往往设地下室,根据工艺要求,一般每台机之间可设置一个防火隔墙。在地下室中有各种管道、电缆和废油箱(闪点大于60℃)等,正常运行情况下地下室无人值班,因此地下室占地面积有所放宽。
3.0.4 系原规范第2.0.9条。
    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室常常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相连,地下室面积较大,已无法做防火墙分隔,考虑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地下室正常情况下只有一两个人在工作,所以地下室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有所放宽。
    对东北地区建设的几个发电厂的卸煤装置地上、地下建筑面积的统计见表1。
表1 部分发电厂卸煤装置地上、地下建筑面积(m²
部分发电厂卸煤装置地上、地下建筑面积(m2)
    从表1中可以看出,卸煤装置本身,地下部分面积只有2000m²左右,但电厂的卸煤装置往往与1号转运站、1号隧道连接,两者之间又不能设隔墙,为满足生产需要,故提出丙类厂房地下室面积为3000m²。
3.0.5 系原规范第2.0.3条。
    近几年来,随着大机组的出现,厂房体积也随之增大,采用金属墙板围护结构日益增多,故提出本条。
3.0.6 系原规范第2.0.11条的修改。
    根据发电厂生产工艺要求,一般汽机房与除氧间管道联系较多,看作一个生产区域;锅炉房和煤仓间工艺联系密切,二者又都有较多的灰尘,划为一个生产区域。
    考虑近几年的工程实际情况,对于电厂钢结构厂房,除氧间与煤仓间之间的隔墙,汽机房与锅炉房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墙无法满足防火墙的要求,故要求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也应采用不燃烧体,该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墙内承重柱子的耐火极限不作要求。
3.0.7  系原规范第2.0.4条的修改。
    主厂房跨度较大,施工工期紧,钢结构应用越来越普遍,从过去发电厂火灾情况调查中可以看出,汽轮机头部主油箱、油管路火灾较多,但除西北某电厂外,其他电厂火灾直接影响面较小,没有烧到屋架。如某电厂汽轮机头部油系统着火,影响半径为5m左右。目前由于主油箱及油管路布置位置不同,考虑火灾对周边钢结构可能有影响,因此在主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结构构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其对应的钢结构屋面的承重构件和外缘5m范围内的钢结构构件,以提高其耐火极限,提供充足时间灭火,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在主厂房的夹层往往采用钢柱、钢梁现浇板,为了安全,在上述范围内的钢梁、钢柱应采取保护措施,多年的生产实践证明,没有因火灾造成钢梁、钢柱的破坏,故其耐火极限有所放宽。
    与主油箱对应的屋面钢结构,可在主油箱上部采用防火隔断防止火焰蔓延等措施保护对应的钢结构屋面的承重构件。如只对屋面钢结构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例如涂刷防火涂料),主油箱对应的楼面开孔水平外缘5m范围内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可考虑不小于0.5h。
3.0.8 系原规范第2.0.5条。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及计算机房等是发电厂的核心,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应限制上述房间的可燃物放烟量,以减少火灾损失。
3.0.9 系原规范第2.0.7条的修改。
    调查资料表明,发电厂的火灾事故中,电缆火灾占的比例较大。电缆夹层又是电缆比较集中的地方,因此适当提高了隔墙的耐火极限。
发电厂电缆夹层可能位于控制室下面,又常常采用钢结构,如发生火灾将直接影响控制室地面或钢结构构件。某电厂电缆夹层发生火灾,因钢梁刷了防火涂料,因此钢梁没有破坏,只发生一些变形,修复很快。因此要求对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进行防火处理,以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3.0.10 新增条文。
    调查结果表明,钢结构输煤栈桥涂刷的防火涂料由于涂料的老化、脱落、涂刷不均等,问题较多,难以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建国以来,发电厂运煤系统火灾案例很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较好地扑灭运煤系统的火灾;运煤系统普遍采用钢结构形式又是必然的趋势,所以采用主动灭火措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既能提高运煤系统建筑的消防标准,又能解决复杂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问题。
3.0.11 新增条文。
    干煤棚、室内储煤场多为钢结构形式,考虑其面积大,钢结构构件多,结合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煤场的自燃现象虽然普遍存在,但自燃的火焰高度一般仅为0.5~1.0m,不足以威胁到上部钢结构构件,并且煤场的堆放往往是支座以下200mm作为煤堆的起点。因此,钢结构根部以上5m范围的承重构件应有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以确保结构本身的安全性。
3.0.12 系原规范第2.0.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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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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