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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筑构造
5.3.1 主厂房的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首层的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4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5 电梯的供电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有关规定。
6 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7 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5.3.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3.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但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可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3.4 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5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
5.3.6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3.7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3.8 当汽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汽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5.3.9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填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材料外,还应采取阻火措施。
5.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5.3.12 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合并设置时,二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3.13 发电厂建筑中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5.3.14 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执行。
1 在首层的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4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5 电梯的供电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有关规定。
6 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7 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5.3.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3.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但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可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3.4 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5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
5.3.6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3.7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3.8 当汽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汽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5.3.9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填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材料外,还应采取阻火措施。
5.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5.3.12 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合并设置时,二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3.13 发电厂建筑中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5.3.14 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执行。
条文说明
5.3.1 系原规范第4.3.1条的修改。
考虑到发电厂厂房的特殊性,由于主厂房内人员较少,大量采用钢结构所带来的困难,如完全按消防电梯考虑,前室布置和电梯围护墙体耐火要求等难以满足消防要求,故提出当发生火灾时,电梯的消防控制系统、消防专用电话、基坑排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设计要求。
5.3.2 系原规范第4.3.2条的修改。
因主厂房比较高大,锅炉房很高,上部有天窗排热气,还有室内吸风口在吸风,因此主厂房总是处于负压状态,即使发生火灾,火焰也不会从门内窜出。所以对休息平台未作特殊要求。根据燃煤电厂的运行经验,辅助厂房火灾危险性很小,故对休息平台亦未作特殊要求。
5.3.3 系原规范第4.3.4条与第4.3.5条的合并修改。
变压器室、屋内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要求用乙级防火门。为避免发生火灾时,由于人员惊慌拥挤而使内开门无法开启而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因此要求门向疏散方向开启。考虑采用双向开启的防火门有困难,故作了放宽。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火灾危险性属丙类,且火灾危险性较大,里面又经常无人,为防止火灾蔓延,也要求用乙级防火门。
5.3.4 系原规范第4.3.4条的修改。
主厂房各车间的隔墙不完全是防火墙,为安全起见,要求用乙级防火门。
5.3.5 新增条文。
近几年工程中常有可燃气体管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越楼梯间,为保证疏散楼梯的作用,作此规定。
5.3.6 系原规范第4.3.6条。
主厂房与控制楼、生产办公楼间常常有天桥联结,为防止火灾蔓延,需要设门,可以为钢门或铝合金门。
5.3.7 系原规范第4.3.7条。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及蓄电池室前套间均有残存氢气的可能,火灾危险性较大,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防火
门。
5.3.8 系原规范第4.3.8条。
厂区中主变压器火灾较多,变压器本身又装有大量可燃油,有爆炸的可能,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又很大,所以,当变压器与主厂房较近时,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门窗,以免火灾蔓延到主厂房内。当变压器距主厂房较远时,火灾影响的可能性小些,可以设置防火门、防火窗,以减少火灾对主厂房的影响。
5.3.9 系原规范第4.3.9条。
主厂房、控制楼等主要建筑物内的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与厂区电缆沟相通。为防止火灾蔓延,在与外墙交叉处设防火墙及相应的防火门。实践证明这是防止火灾蔓延的有效措施。
5.3.10 系原规范第4.3.10条的修改。
厂房内隔墙为防火墙且可能有管道穿越,管道安装后孔洞往往不封或封堵不好,易使火灾通过孔洞蔓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规定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缝隙填塞,当可燃或难燃管道公称直径大于32mm时,应采用阻火圈或阻火带并辅以如防火泥或防火密封胶的有机 堵料等封堵。
5.3.11 系原规范第4.3.11条。
柴油发电机房火灾危险性属丙类,且往往有油箱与其放在一个房间内,火灾危险性较大,为防止火灾蔓延,要求做防火墙与其他车间隔开。
5.3.12 系原规范第4.3.13条的修改。
材料库中的特种材料主要指润滑油、易燃易爆气体等,其存放量较少,若与一般材料同置一库中,为保证材料库的安全,应用防火墙分隔开。
5.3.13、5.3.14 新增条文。
考虑到发电厂厂房的特殊性,由于主厂房内人员较少,大量采用钢结构所带来的困难,如完全按消防电梯考虑,前室布置和电梯围护墙体耐火要求等难以满足消防要求,故提出当发生火灾时,电梯的消防控制系统、消防专用电话、基坑排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设计要求。
5.3.2 系原规范第4.3.2条的修改。
因主厂房比较高大,锅炉房很高,上部有天窗排热气,还有室内吸风口在吸风,因此主厂房总是处于负压状态,即使发生火灾,火焰也不会从门内窜出。所以对休息平台未作特殊要求。根据燃煤电厂的运行经验,辅助厂房火灾危险性很小,故对休息平台亦未作特殊要求。
5.3.3 系原规范第4.3.4条与第4.3.5条的合并修改。
变压器室、屋内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要求用乙级防火门。为避免发生火灾时,由于人员惊慌拥挤而使内开门无法开启而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因此要求门向疏散方向开启。考虑采用双向开启的防火门有困难,故作了放宽。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火灾危险性属丙类,且火灾危险性较大,里面又经常无人,为防止火灾蔓延,也要求用乙级防火门。
5.3.4 系原规范第4.3.4条的修改。
主厂房各车间的隔墙不完全是防火墙,为安全起见,要求用乙级防火门。
5.3.5 新增条文。
近几年工程中常有可燃气体管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穿越楼梯间,为保证疏散楼梯的作用,作此规定。
5.3.6 系原规范第4.3.6条。
主厂房与控制楼、生产办公楼间常常有天桥联结,为防止火灾蔓延,需要设门,可以为钢门或铝合金门。
5.3.7 系原规范第4.3.7条。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及蓄电池室前套间均有残存氢气的可能,火灾危险性较大,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防火
门。
5.3.8 系原规范第4.3.8条。
厂区中主变压器火灾较多,变压器本身又装有大量可燃油,有爆炸的可能,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又很大,所以,当变压器与主厂房较近时,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门窗,以免火灾蔓延到主厂房内。当变压器距主厂房较远时,火灾影响的可能性小些,可以设置防火门、防火窗,以减少火灾对主厂房的影响。
5.3.9 系原规范第4.3.9条。
主厂房、控制楼等主要建筑物内的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与厂区电缆沟相通。为防止火灾蔓延,在与外墙交叉处设防火墙及相应的防火门。实践证明这是防止火灾蔓延的有效措施。
5.3.10 系原规范第4.3.10条的修改。
厂房内隔墙为防火墙且可能有管道穿越,管道安装后孔洞往往不封或封堵不好,易使火灾通过孔洞蔓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规定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缝隙填塞,当可燃或难燃管道公称直径大于32mm时,应采用阻火圈或阻火带并辅以如防火泥或防火密封胶的有机 堵料等封堵。
5.3.11 系原规范第4.3.11条。
柴油发电机房火灾危险性属丙类,且往往有油箱与其放在一个房间内,火灾危险性较大,为防止火灾蔓延,要求做防火墙与其他车间隔开。
5.3.12 系原规范第4.3.13条的修改。
材料库中的特种材料主要指润滑油、易燃易爆气体等,其存放量较少,若与一般材料同置一库中,为保证材料库的安全,应用防火墙分隔开。
5.3.13、5.3.14 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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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6.1 运煤系统
- 6.2 锅炉煤粉系统
- 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4 汽轮发电机
- 6.5 辅助设备
-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7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灭火器
- 7.11 消防车
- 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采暖
- 8.2 空气调节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4 油系统通风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10.4 燃料系统
- 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7 其他
- 11 变电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
- 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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