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10.2.1 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10.2.2 燃气轮机或主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2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10.2.2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燃油燃机电厂的油罐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1 新增条文。与电力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有关条文协调确定。
10.2.2 新增条文。与电力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有关条文协调确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