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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运煤系统
6.1.1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距离。
6.1.2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2 当采用斗轮机时,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3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分来确定,一般应为2~3个月,在炎热季节翻烧周期宜为15d。
4 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 对于易自燃的煤种,当露天煤堆较高时,可设置高度为1~1.5m的挡煤墙,但不应妨碍堆取料设备及煤场辅助设备的正常工作。
6.1.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宜采用通过式布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设置防爆装置。
2 监测温度。
3 监测烟气、可燃气体浓度。
4 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粉及可燃气体浓度。
6.1.4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1 喷水设施。
2 通风设施。
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烟气及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设施,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6.1.5 卸煤装置以及筒仓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凸出或凹陷。
2 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料口部位为等截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3 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6.1.6 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6.1.7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信号、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开关安全防护设施。
6.1.8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9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胶带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
6.1.10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6.1.2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2 当采用斗轮机时,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3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分来确定,一般应为2~3个月,在炎热季节翻烧周期宜为15d。
4 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 对于易自燃的煤种,当露天煤堆较高时,可设置高度为1~1.5m的挡煤墙,但不应妨碍堆取料设备及煤场辅助设备的正常工作。
6.1.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宜采用通过式布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设置防爆装置。
2 监测温度。
3 监测烟气、可燃气体浓度。
4 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粉及可燃气体浓度。
6.1.4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1 喷水设施。
2 通风设施。
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烟气及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设施,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6.1.5 卸煤装置以及筒仓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凸出或凹陷。
2 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料口部位为等截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3 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6.1.6 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6.1.7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信号、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开关安全防护设施。
6.1.8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9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胶带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
6.1.10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条文说明
6.1.1 系原规范第5.1.2条的修改。
根据《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总结的经验,化学性质不同的煤种应分别堆放,在贮煤场容量计算上,应按分堆堆放的条件确定贮煤场的面积。
6.1.2 系原规范第5.1.2条的修改。
由于电厂燃用煤种不同,本条重点列出了对于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煤种堆放所应采取的措施,对于燃用其他非自燃性的煤种可参照进行。
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按国家煤炭分类,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37%的长烟煤属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对于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28%~37%的烟煤,在实际使用中因其具有自燃性亦应视作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
贮煤场在设计上应采取下列措施,以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
1 对于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易自燃的煤种,由于其总贮量水平低(通常为10~15d的锅炉耗煤量),翻烧的频率较高,为利于自燃煤的处理,推荐采用较高的回取率,以不低于70%为宜。
2 根据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煤的部分电厂的实际运行经验,煤场的煤难以先进先出,往往是先进后出,导致煤堆自燃严重,在贮煤场容量计算上,应按先进先出的条件确定贮煤场的面积。
3 为尽可能防止煤的自燃,大型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分来确定,根据电厂的实际运行经验,一般为2~3个月,在炎热的夏秋季一般为15d。在煤场设备的选择上,应考虑定期翻烧的条件。
4 为减缓煤堆的氧化速度,应视不同的煤种采用最有效的延迟氧化速度的建堆方式,可采用分层压实、喷水、洒石灰水等方式。
5 由于煤堆底部一般为块状煤,通风条件较好,当贮存易自燃煤种且煤堆高于10m时,为减少或抑制煤堆的烟囱现象,减少自燃的概率,可设置挡煤墙,挡煤墙的高度可根据煤场底部大块煤的厚度确定。
6.1.3 系原规范第5.1.13条的修改。
由于环境保护条件的提高,近年来筒仓贮煤的方案在发电厂建设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单仓贮量由初期的500t发展成30000t级的大型筒仓。对于贮存褐煤或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筒仓,应对仓内温度、可燃气体、烟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利安全运行。国内已有筒仓爆燃的先例,充分说明制定相关安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防爆装置是防止筒仓遭到爆炸破坏的最后防线,其防爆总面积应以不低于筒仓实际体积数值的1‰为宜。喷水设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煤的温度,应以手动喷水为宜;降低煤粉尘、可燃气体浓度可采用向仓内或煤层内喷注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气体及烟气)的方法,二者可视具体情况选取其一。
6.1.4 新增条文。
由于环境保护条件的提高,近年来大型室内贮煤场已有较多应用,比如:封闭式干煤棚和封闭式圆形贮煤场等。封闭式室内贮煤场除应满足露天煤场的相关要求外,还应设置强制通风和手动喷水设施。当贮存易自燃煤种时,其内的电气设施应能防爆。
6.1.5 系原规范第5.1.3条的修改。本次修订将主厂房原煤斗的规定移出至第6.2节。
本条是对运煤系统承担煤流转运功能的各种型式煤斗的设计要求,为使其活化率达到100%,避免煤的长期积存引起自燃而作出的规定。
6.1.6 系原规范第5.1.4条。
运煤系统运输机落煤管转运部位,为减少燃煤撒落和积存,可采取的措施有:
1 增大头部漏斗的包容范围。
2 采用双级高效清扫器。
3 落煤管底部加装料流调节器或导流挡板,增加物料的对中性。
4 与导煤槽连接的落煤管采用矩形断面。
5 采用拱形导料槽增大其内空间,利于粉尘的沉降。
6 承载托辊间距加密并可采用45°槽角。
7 设置适当的助流设施。
在转运点的设计时,尤其对于燃用易自燃煤种,应避免撒料、积料现象。若煤粉沉积在运输机尾部,而且长时间得不到清理,就会形成自燃,这是造成发电厂多起烧毁输送带重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制定重点反事故措施非常必要。
6.1.7 系原规范第5.1.9条的修改。
自身摩擦升温的设备是导致运煤系统发生火灾的隐患。近年来发电厂运煤系统的火灾事故中,不少是由于输送带改向滚筒被拉断,输送带与栈桥钢结构直接摩擦发热而升温,引起堆积煤粉的燃烧,酿成烧毁输送带及栈桥塌落的重大事故。鉴于此,对带式输送机安全防护设施作了规定。
6.1.8 系原规范第5.1.10条的修改。易自燃煤种的界定见第6.1.2条说明。
6.1.9 新增条文。
由于易自燃煤经过一段时间的堆放会产生自燃,从贮煤设施取煤的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监测装置,发现明火后应紧急停机并采取措施灭火,以防止着火的煤进入运煤系统。
6.1.10 系原规范第5.1.12条。
目前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具有呼叫、对讲、传呼及会议功能。当发生火灾警报时,可用本系统报警及时下达处置命令,因此可不必单独设置消防通信系统。
根据《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总结的经验,化学性质不同的煤种应分别堆放,在贮煤场容量计算上,应按分堆堆放的条件确定贮煤场的面积。
6.1.2 系原规范第5.1.2条的修改。
由于电厂燃用煤种不同,本条重点列出了对于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煤种堆放所应采取的措施,对于燃用其他非自燃性的煤种可参照进行。
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按国家煤炭分类,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37%的长烟煤属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对于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28%~37%的烟煤,在实际使用中因其具有自燃性亦应视作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
贮煤场在设计上应采取下列措施,以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
1 对于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易自燃的煤种,由于其总贮量水平低(通常为10~15d的锅炉耗煤量),翻烧的频率较高,为利于自燃煤的处理,推荐采用较高的回取率,以不低于70%为宜。
2 根据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煤的部分电厂的实际运行经验,煤场的煤难以先进先出,往往是先进后出,导致煤堆自燃严重,在贮煤场容量计算上,应按先进先出的条件确定贮煤场的面积。
3 为尽可能防止煤的自燃,大型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分来确定,根据电厂的实际运行经验,一般为2~3个月,在炎热的夏秋季一般为15d。在煤场设备的选择上,应考虑定期翻烧的条件。
4 为减缓煤堆的氧化速度,应视不同的煤种采用最有效的延迟氧化速度的建堆方式,可采用分层压实、喷水、洒石灰水等方式。
5 由于煤堆底部一般为块状煤,通风条件较好,当贮存易自燃煤种且煤堆高于10m时,为减少或抑制煤堆的烟囱现象,减少自燃的概率,可设置挡煤墙,挡煤墙的高度可根据煤场底部大块煤的厚度确定。
6.1.3 系原规范第5.1.13条的修改。
由于环境保护条件的提高,近年来筒仓贮煤的方案在发电厂建设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单仓贮量由初期的500t发展成30000t级的大型筒仓。对于贮存褐煤或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筒仓,应对仓内温度、可燃气体、烟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利安全运行。国内已有筒仓爆燃的先例,充分说明制定相关安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防爆装置是防止筒仓遭到爆炸破坏的最后防线,其防爆总面积应以不低于筒仓实际体积数值的1‰为宜。喷水设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煤的温度,应以手动喷水为宜;降低煤粉尘、可燃气体浓度可采用向仓内或煤层内喷注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气体及烟气)的方法,二者可视具体情况选取其一。
6.1.4 新增条文。
由于环境保护条件的提高,近年来大型室内贮煤场已有较多应用,比如:封闭式干煤棚和封闭式圆形贮煤场等。封闭式室内贮煤场除应满足露天煤场的相关要求外,还应设置强制通风和手动喷水设施。当贮存易自燃煤种时,其内的电气设施应能防爆。
6.1.5 系原规范第5.1.3条的修改。本次修订将主厂房原煤斗的规定移出至第6.2节。
本条是对运煤系统承担煤流转运功能的各种型式煤斗的设计要求,为使其活化率达到100%,避免煤的长期积存引起自燃而作出的规定。
6.1.6 系原规范第5.1.4条。
运煤系统运输机落煤管转运部位,为减少燃煤撒落和积存,可采取的措施有:
1 增大头部漏斗的包容范围。
2 采用双级高效清扫器。
3 落煤管底部加装料流调节器或导流挡板,增加物料的对中性。
4 与导煤槽连接的落煤管采用矩形断面。
5 采用拱形导料槽增大其内空间,利于粉尘的沉降。
6 承载托辊间距加密并可采用45°槽角。
7 设置适当的助流设施。
在转运点的设计时,尤其对于燃用易自燃煤种,应避免撒料、积料现象。若煤粉沉积在运输机尾部,而且长时间得不到清理,就会形成自燃,这是造成发电厂多起烧毁输送带重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制定重点反事故措施非常必要。
6.1.7 系原规范第5.1.9条的修改。
自身摩擦升温的设备是导致运煤系统发生火灾的隐患。近年来发电厂运煤系统的火灾事故中,不少是由于输送带改向滚筒被拉断,输送带与栈桥钢结构直接摩擦发热而升温,引起堆积煤粉的燃烧,酿成烧毁输送带及栈桥塌落的重大事故。鉴于此,对带式输送机安全防护设施作了规定。
6.1.8 系原规范第5.1.10条的修改。易自燃煤种的界定见第6.1.2条说明。
6.1.9 新增条文。
由于易自燃煤经过一段时间的堆放会产生自燃,从贮煤设施取煤的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监测装置,发现明火后应紧急停机并采取措施灭火,以防止着火的煤进入运煤系统。
6.1.10 系原规范第5.1.12条。
目前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具有呼叫、对讲、传呼及会议功能。当发生火灾警报时,可用本系统报警及时下达处置命令,因此可不必单独设置消防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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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6.1 运煤系统
- 6.2 锅炉煤粉系统
- 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4 汽轮发电机
- 6.5 辅助设备
-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7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灭火器
- 7.11 消防车
- 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采暖
- 8.2 空气调节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4 油系统通风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10.4 燃料系统
- 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7 其他
- 11 变电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
- 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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