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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2.3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5.2.4 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室的长度超过2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00m。
5.2.5 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1个。
5.2.6 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5.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2.3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5.2.4 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室的长度超过2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00m。
5.2.5 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1个。
5.2.6 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条文说明
5.2.1 系原规范第4.2.1条的修改。
碎煤机室和转运站每层面积都不大,过去工程中均设置0.8m宽敞开式钢梯。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也只有一两个人值班,况且还有运煤栈桥也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利用。所以设一个净宽不小于0.8m的钢梯是可以的。
5.2.2 系原规范第4.2.2条的修改。文字稍作调整。
当配电装置楼室内装有每台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时,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一、二级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为60m,故提出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5.2.3 系原规范第4.2.3条。
电缆隧道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安全疏散距离应为80m,但考虑隧道中疏散不便,因此提出间距不超过75m。
5.2.4 系原规范第4.2.5条与第4.2.6条的合并。
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只有一两个人,为安全起见,提出2个安全出口通至地面。运煤系统中地下构筑物有一端与地道相通,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所以要求在尽端设一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5.2.5 系新增条文。关于集控室除外的各类控制室疏散出口的规定。
5.2.6 系原规范第4.2.4条的修改。根据配电装置室安全疏散的需要,作此规定,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
碎煤机室和转运站每层面积都不大,过去工程中均设置0.8m宽敞开式钢梯。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也只有一两个人值班,况且还有运煤栈桥也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利用。所以设一个净宽不小于0.8m的钢梯是可以的。
5.2.2 系原规范第4.2.2条的修改。文字稍作调整。
当配电装置楼室内装有每台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时,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一、二级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为60m,故提出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5.2.3 系原规范第4.2.3条。
电缆隧道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安全疏散距离应为80m,但考虑隧道中疏散不便,因此提出间距不超过75m。
5.2.4 系原规范第4.2.5条与第4.2.6条的合并。
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只有一两个人,为安全起见,提出2个安全出口通至地面。运煤系统中地下构筑物有一端与地道相通,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所以要求在尽端设一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5.2.5 系新增条文。关于集控室除外的各类控制室疏散出口的规定。
5.2.6 系原规范第4.2.4条的修改。根据配电装置室安全疏散的需要,作此规定,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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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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