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1 一般规定


7.1.1 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7.1.2 100MW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或生产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7.1.3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保证消防用水总量达到最大时,在任何建筑物内最不利点处,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25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7.1.4 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火灾的次数及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7.1.5 厂区内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系统可合并设置。
7.1.6 机组容量为50~135MW的燃煤电厂,在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屋内配电装置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7 机组容量为 200MW及以上但小于300MW的燃煤电厂应按表 7.1.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表7.1.7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8 机组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按表7.1.8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
 表7.1.8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
    注:对于设置固定灭火系统的场所 ,宜采用两种同类或不同类的探测器组合探测方式。
7.1.9 50MW机组容量以上的燃煤电厂 ,其运煤栈桥及运煤隧道与转运站、筒仓、碎煤机室 、主厂房连接处应设水幕。
7.1.10 封闭式运煤系统建筑为钢结构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
7.1.11 机组容量为300MW以下的燃煤电厂 ,当油浸变压器容量为9×104kV·A及以上时,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7.1.1 系原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灭火剂有水、泡沫、气体和干粉等。用水灭火,使用方便,器材简单,价格便宜,灭火效果好。因此,水是目前国内外主要的灭火剂。
    为了保障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保护发电厂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在进行发电厂规划和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
    消防用水的水源可由给水管道或其他水源供给(如发电厂的冷却塔集水池或循环水管沟)。
    发电厂的天然水源其枯水期保证率一般都在97%以上。
7.1.2 系原规范第6.1.2条的修改。
    我国20世纪60年代以前建成的发电厂的消防系统大多数是生活、消防给水合并系统。由于那时的单机容量较小,主厂房的最高处在40m以下,因此,生活、消防给水合并系统既能满足生活用水又能保证消防用水。20世纪70年代之后,大容量机组相继出现,消防水压逐渐升高,如元宝山电厂一期锅炉房高达90m,消防水压达117.6×104Pa(120mH2O)。另一方面,我国所生产的卫生器具部件承压能力在58.8×104Pa(60mH2O)静水压力时就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或漏水,如某发电厂,水泵压力达到70.56×104Pa(72mH2O)左右时,给水龙头因压力过高而脱落。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当消防给水计算压力超过68.6×104Pa(70mH2O)时,宜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在设计发电厂消防系统时可参考表3的主厂房各层高度,确定是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还是独立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表3 主厂房各层高度 (参考数值)
主厂房各层高度 (参考数值)
7.1.3 系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
    根据建规,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危险点消火栓设备的压力要求,本次修订规定了消防水量达到最大,在电厂内的任何建筑物内的最不利点处,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在计算消防给水压力时,消火栓的水带长度应为25m。通常,主厂房为电厂的最高建筑,系统设计压力的确定应该尤其关注主厂房内的消火栓的布置,合理选取最不利点。
7.1.4 系原规范第6.1.4条的修改。
    从目前情况看,燃煤电厂的机组数量、机组容量及占地面积将在不远的将来超过一次火灾所限定的条件。因此,电厂消防用水量应该按火灾的次数加上一次火灾最大用水量综合考虑。一次灭火水量应为建筑物室外和室内用水量之和,系指建筑物而言,不适用于露天布置的设备。
7.1.5 系原规范第5.8.1条的修改。
    消火栓灭火系统是工业企业中最基本的灭火系统,也是一种常规的、传统型的系统。无论机组容量大小,消火栓系统应该作为火力发电厂的基础性首选消防设施配备。
    根据我国50年来小机组发电厂的运行经验、对小型机组火力发电厂消防设计技术的设计总结及对火灾案例的分析,50MW机组及以下的小机组电厂,可以消火栓灭火系统为主要灭火手段,不必配置固定自动灭火系统。而大型火力发电厂,既要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又要配备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针对火力发电厂,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系统分开设置,将给厂区管路布置,厂房内布置带来很大困难,投资也将大幅增加,按600MW级机组计算,大约要增加近200万元投资。国内电厂多年来是按照二者合并设置设计的,至今没有出现过由此引发的消防事故,考虑到火力发电厂自身的特点,水源、动力有可靠保证,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管网合并设置并共用消防泵,符合我国国情,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也是合理的。因此允许两个消防管网合并设置。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如此规定,并不排斥二者分开设置,如果电厂条件允许,也可以将二者分开设置。
7.1.6 系原规范第5.8.2条的修改。
    所谓的机组容量,系指单台机组容量。原规定50~125MW机组的若干场所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近些年,135MW机组电厂上马不少,其与125MW机组容量接近,属于一个档次。故将原范围略加扩大,避免了125MW与200MW机组之间规定的空白。除此之外,随着我国国力的上升,小机组电厂的消防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主要表现在自动报警系统的普遍设置及标准的提高。强制要求这个范围的电厂设置自动报警系统,符合国情及消防方针,增加投资不多,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已经具备了提高标准的条件,也是电厂自身安全所需要的。
7.1.7 系原规范第5.8.5条的修改。
    总结我国电力系统多年来的设计经验,根据我国的技术、经济状况,作了本条的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在200MW机组级的电厂,适当提高报警系统的水平,符合消防方针的要求。为此,在控制室等重要场所增加了极早期报警系统。高灵敏型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相对于传统的点式探测器具有更灵敏、发现火情早的优点。我国已在制定针对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的国家标准(GB 4717.5)。
    根据运煤系统建筑的环境特点,本规范规定了采用缆式感温探测器。根据近年来的火灾实例、消防实践及试验,缆式模拟量感温探测器在反应速度上要优于缆式开关量感温探测器,有条件时,应尽量选用缆式模拟量感温探测器,并采取悬挂式布设,以及早发现火灾并方便电缆的安装维护。
7.1.8 系原规范第5.8.6条的修改。
    表7.1.8中,给出了一种或多种固定灭火系统的形式,可从中任选一种。鉴于发电厂单机容量的不断增大,火灾危险因素增加,1985年开始,电力系统便积极探索我国大机组发电厂的主要建筑物和设备的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的模式。我国发电厂的消防技术在1985年之前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一是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设计现代化消防设施时不能不考虑经济因素,二是电力系统的设计人员对现代消防还不太熟悉,三是我国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还满足不了大型发电厂特殊环境的需要。因此,从1986年开始,电力系统的设计部门进行了较长时间标准制定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有关技术规定。东北电力设计院结合东北某电厂、华北电力设计院结合华北某电厂进行了2×200MW机组主厂房及电力变压器水消防通用设计工作。该通用设计总结了我国大机组发电厂的消防设计经验,对我国引进的美国、日本、英国及前苏联等国家的发电厂消防设计技术进行了消化。结合我国国情,使我国发电厂的消防设计上了一个新台阶。进入21世纪后,国内外消防产业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新技术、新产品层出不穷。已经有很多国内外的产品、技术在我国火电厂中得以应用。在近十年的实践中,电力行业消防应用技术已经积累了大量成熟丰富的经验。
    1 原条文中规定电子设备间等处采用卤代烷灭火设施,主要是指“1211”、“1301”灭火设施。众所周知,1971年美国科学家提出氯氟烃类释放后进入大气层,由于它的化学稳定性,会从对流层浮升进入平流层(距地球表面25~50km区),并在平流层中破坏对地球起屏蔽紫外线辐射作用的臭氧层。1987年9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蒙特利尔会议上制定了限制对环境有害的五种氯氟烃类物质和三种卤代烷生产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技术发达国家到公元2000年将完全停止生产和使用氟利昂、卤代烷和氯氟烃类,人均消耗量低于0.3kg的发展中国家,这一限期可延迟至2010年。我国的人均消耗低于0.3kg。因此。卤代烷灭火系统可以使用至2010年。出现这一情况后,国内设计人员不失时机地进行了替代气体的应用探索与设计实践,目前,卤代烷已经基本停止应用。鉴于目前工程实际应用的情况并依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本条文规定,在电子设备间等场所,使用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这些气体的种类较多,如IG541、七氟丙烷、二氧化碳(高、低压)、三氟甲烷及氮气等。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酌情选择。目前,在国内应用比较普遍的是IG541、七氟丙烷及二氧化碳。
    2 近年来,控制室的设置,已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控制室内,基本上已经淘汰了传统的盘柜,取而代之的是大屏幕监视装置以及计算机终端,可燃物大为减少。考虑到控制室是24小时有人值班,所以,在控制室有条件取消也没有必要设置固定气体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即能应对极少可能发生的零星火灾。
    3 多年的实践表明,水喷淋在电缆夹层的应用存在较多问题,如排水、系统布置困难等。面临当前诸多灭火手段,不能局限于自动喷水的方式。细水雾是近几年国际上以及国内备受关注的技术,其突出特点是用水量少,便于布置,灭火效率较高。在国内冶金行业的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已经取得多项业绩。本次修订针对电缆夹层增加了水喷雾、细水雾等灭火形式。其他灭火方式,如气溶胶(SDE)、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亦有应用实例。
    4 汽机贮油箱的布置有室内和室外两种形式。当其布置在室内时,其火灾危险性与汽轮机油箱相类同,因此,应为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5 据了解,国内相当多的电厂的原煤仓设有消防设施,形式多样,以二氧化碳居多。美国NFPA850,建议采用泡沫和惰性气体(如二氧化碳及氮气),而不推荐采用水蒸气。考虑到布置的方便及操作的安全,本规范规定采用惰性气体。
    6 目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电厂(尤其是南方)办公楼的内部设施相当完善,具有集中空调的屡见不鲜。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设置有风道的集中空调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楼,应设自动喷水系统。
    7 就电厂整体而言,消防的重点在主厂房,而主厂房的要害部位为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等。大机组电厂的这些场所应配置固定灭火系统,根据我国国情,以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为宜。对于主厂房比较分散的场所,如高低压配电间、电缆桥架交叉密集处、主厂房以外的运煤系统电缆夹层及配电间等,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灭火手段,如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及气溶胶灭火装置等。
    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是一种新型的灭火设备,可由传统的气体灭火系统对较大封闭空间的房间保护改为直接对各种较小封闭空间的保护,特别适宜于扑救相对密闭、体积较小的空间或设备火灾,在这类场所,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与传统固定式组合分配式气体灭火系统相比,有如下优点:
    1)灭火的针对性、有效性强。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是将火探管直接设置在易发生火灾的电子、电气设备内,并将其直接作为火灾探测元件,特别是直接式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还将火探管作为灭火剂喷放元件,利用火探管对温度的敏感性,在160℃的温度环境下几秒至十几秒钟内,靠管内压力的作用,火探管自动爆破形成喷射孔洞,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火源部位灭火。它反应快速、准确,灭火剂释放更及时,灭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强,将火灾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是一种早期灭火系统。而传统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需要等到火势已经很大才能对整个房间或大空间进行灭火。
    2)系统简单、成本低。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储瓶间,占地面积小。系统只依靠一条火探管及一套灭火剂瓶、阀,利用自身储压就能将火灾扑灭在最初期阶段。无需电源和复杂的电控设备及管线。系统大大简化,施工简单,节约了建筑面积,可降低工程造价。
    3)灭火剂用量小。传统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把较大封闭空间的房间作为防护区,而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只将较大封闭空间的房间里体积较小的变配电柜、通信机柜、电缆槽盒等被保护的电子、电器设备作为防护区。灭火剂的用量大为减少,降低了一次灭火的费用。
    4)安全、环保。由于这种灭火装置是将灭火剂释放在有封闭外壳的机柜里,无论选用规范允许的哪一种灭火剂,即使稍有毒性,对现场人员的影响较小,危害减至最低,无需人员紧急疏散;同时,由于灭火剂用量大大减少,减小了对环境的污染。
    目前,这种装置在山西的一些大机组电厂的电子设备间、配电间、电缆竖井等场所已经有应用。山西省已经为此编制了有关地方标准。
    8 吸气式感烟探测器虽然具有早期报警的优点,但对于环境具有湿度的要求,具体工程中应结合产品要求及场所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采用。
    9 据统计,各个行业电缆火灾均占较大比重,发电厂厂房内外电缆密布,火灾频发,损失较大。电缆的结构型式多为塑料外层,火灾具有发展迅速、扑救困难的特点,具有相当大的火灾危险性。针对电缆火灾危险区域应当选择适应性强的消防报警设施。火灾初期,有大量烟雾发生。因此,规定在电缆夹层应该优先选用感烟探测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和以往的使用经验,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是电缆架设场所一种适宜、可靠的探测报警系统,该规范规定“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敷设”。目前随着消防技术的发展,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已发展出模拟量型差温、差定温等特性,由于这些产品具有反映温升速率、早期发现火灾等特点,用于非接触式敷设的场所,有效性更高,可突破传统的接触式布设的局限,架空布置,为电缆的维护提供了方便条件。另外,由于缆式线型差定温探测器属复合型探测器,用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可直接提供灭火设施启动联动信号。
根据国内一些单位的模拟试验,固体火灾采用开关量缆式线型感温电缆在悬挂安装时响应时间很长,反之模拟量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定温或差温)则具有灵敏的响应,尤其适用于运动中的运煤皮带火灾监测。
    10 原规范运煤栈桥的灭火设施规定,燃烧褐煤或高挥发分煤且栈桥长度超过200m者,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近年来的工程实践表明,大机组的燃煤电厂多超出原规范的限制,即无论栈桥长度多少,只要符合煤种条件便配置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灭火系统,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运煤系统的重要性,本次修订取消了栈桥长度方面的限制。
    11 据调查,我国火电厂1965年到1979年间的1000多台变压器(大部分容量在31.5MV·A以上),变压器的线圈短路事故率为0.117次/(年·台),其中发展成火灾事故的仅占总数的4.45%,即火灾事故率约为0.0005次/(年·台)。又根据水电部的资料,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86年底,水电部所属的35kV及以上的变电站在此期间调查到的变压器火灾事故共几十起,按这些数据来计算,火灾事故率为0.0002~0.0004次/(年·台)。这说明,我国电力部门的主变压器火灾事故率低于0.005次/(年·台)。另据调查,20世纪末,我国220kV及以上变压器,每年投产在200~300台。发生火灾的台数5年间为8台,火灾事故率较低。若今后按每5年全国投运变压器1500台计算,则这期间至多有8台变压器发生火灾,设备的损失费(按修复费用每台30万元计)将为240万元。至于间接损失,实际上当变压器发生火灾之后变压器遭到损坏,其不能继续运行,采用消防保护和不保护其损失是一样的,采用消防保护的最终结果是防止火灾蔓延。基于此,考虑到火电厂水消防系统的常规设置,火电厂变压器的灭火设施应以水喷雾灭火系统为主。近年来,国内在引进消化国外产品的基础上,有多家企业研制了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深圳的华香龙公司则推出了具有防爆防火、快速灭火多项功能于一体的新一代产品,获得了许多用户的青睐,我国大型变压器已开始使用(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其灭火时间小于2min,注氮时间为30min)。变压器防爆防火灭火装置的突出特点是可以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重大损失。这种装置在国际上已经广泛采用,单是法国的瑟吉公司就已在20多个国家安装了“排油注氮”灭火设备5000多台。目前,这项技术已经趋于成熟,相应的标准也在制定中。当业主需要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时,可以采用这种装置,但要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可。据调查,需要注意的是,变压器火灾后大部分有箱体开裂现象,一旦火灾发生油从箱体开裂处喷出,在变压器外部燃烧,该装置将不能对其发挥作用,需要采取其他手段防止火灾的蔓延。应用时要注意把握产品的质量,必须使用经国家检测通过且有良好应用业绩的产品。变压器的灭火系统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还是其他灭火系统,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2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往往由设备生产厂自行配套温度检测和内部水灭火设施,因此,在设计时要注意设计与制造的联系配合,根据制造厂的水量要求提供消防水管路的接口。
    13 为将传统的烟感探测器区别于吸气式感烟探测装置,在表中将各种点型烟感探测器统称为“点型烟感”;此外表中不加限制条件的“感烟”和“感温”是广义的探测形式,可自行选择。
    14 针对电缆竖井等处采用的“灭火装置”,系指各种可用的小型灭火装置,其中包括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
7.1.9 新增条文。
    《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规定,与运煤栈桥连接的建筑物应设水幕,为此,本条文作了相应的规定。
7.1.10 新增条文。
    运煤系统是燃煤电厂中相对重要的系统。其建筑物为钢结构者愈来愈多。针对钢结构的传统做法是涂刷防火涂料,这样的结果是造价甚高,大机组电厂将达数百万,而且使用效果并不理想。从电厂全局出发,为降低防火措施的造价,采取主动灭火措施(如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的系统)是必要的,因此根据火电厂消防设计的实践,取消了原规范第4.3.12条,提高了灭火设施的标准。本条规定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电厂,凡采用钢结构的运煤系统各类建筑,如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消防设计均应执行本条规定。
7.1.11 系原规范第5.8.7条的修改。
    机组容量小于300MW的火电厂,其变压器容量可能超过90MV·A,因此这些变压器也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雾或其他灭火系统。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