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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5.1 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8.5.2 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器时,煤尘的性质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与电除尘器配套的电机应选用防爆电机。
8.5.3 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8.5.4 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8.5.5 室内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设施的外壳防护应达到IP54级。
8.5.2 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器时,煤尘的性质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与电除尘器配套的电机应选用防爆电机。
8.5.3 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8.5.4 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8.5.5 室内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设施的外壳防护应达到IP54级。
条文说明
8.5.1 新增条文。
运煤建筑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的目的是排除含有煤尘的污浊空气,保持室内一定的空气环境。由于排除的空气中含有遇火花可爆炸的煤尘,因此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电机。
8.5.2 新增条文。
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方式已经很普遍,最近又有大量应用的趋势。从电除尘的机理分析,并非所有运煤系统都适合采用电除尘方式,而是应当根据煤尘的性质来确定,目前可参照《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煤尘防治设计规程》执行。
8.5.3 系原规范第5.1.7条。
8.5.4 系原规范第5.1.8条。
8.5.5 系原规范第5.1.6条的修改。
在转运站和碎煤机室设置的除尘设备,其电气设备主要指配电盘和操作箱,其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室内除尘配套电机外壳所应达到的防护等级。
运煤建筑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的目的是排除含有煤尘的污浊空气,保持室内一定的空气环境。由于排除的空气中含有遇火花可爆炸的煤尘,因此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电机。
8.5.2 新增条文。
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方式已经很普遍,最近又有大量应用的趋势。从电除尘的机理分析,并非所有运煤系统都适合采用电除尘方式,而是应当根据煤尘的性质来确定,目前可参照《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煤尘防治设计规程》执行。
8.5.3 系原规范第5.1.7条。
8.5.4 系原规范第5.1.8条。
8.5.5 系原规范第5.1.6条的修改。
在转运站和碎煤机室设置的除尘设备,其电气设备主要指配电盘和操作箱,其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室内除尘配套电机外壳所应达到的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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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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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4 汽轮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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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7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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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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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灭火器
- 7.11 消防车
- 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采暖
- 8.2 空气调节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4 油系统通风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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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7 其他
- 11 变电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
- 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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