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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4.0.3 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15m。
4.0.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4.0.5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6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7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
2 消防车库的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0m。
4.0.8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4.0.9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布置。
2 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 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4.0.10 供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 50177及《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4.0.11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2 表中油浸变压器外轮廓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 、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3 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4 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³。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1.5m。
5 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贮氢罐总贮量小于或等于1000m³考虑,贮氢罐总贮量是以贮罐的总水容积(m³)与其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与大气压力的比值的乘积计算的。当贮氢罐总贮量大于1000m³时,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氢氯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点火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4.0.12 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1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4.0.13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0.14 当主厂房呈 Ц 形或 Ш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表4.0.1 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4.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4.0.3 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15m。
4.0.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4.0.5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6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7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
2 消防车库的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0m。
4.0.8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4.0.9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布置。
2 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 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4.0.10 供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 50177及《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4.0.11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2 表中油浸变压器外轮廓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 、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3 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4 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³。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1.5m。
5 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贮氢罐总贮量小于或等于1000m³考虑,贮氢罐总贮量是以贮罐的总水容积(m³)与其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与大气压力的比值的乘积计算的。当贮氢罐总贮量大于1000m³时,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氢氯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点火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4.0.12 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1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4.0.13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0.14 当主厂房呈 Ц 形或 Ш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0.1 系原规范第3.0.1条的修改。
电厂厂区的用地面积较大,建(构)筑物的数量较多,而且建(构)筑物的重要程度、生产操作方式、火灾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别也较大,因此根据上述几方面划分厂区内的重点防火区域。这样就突出了防火重点,做到火灾时能有效控制火灾范围,有效控制易燃、易爆建筑物,保证电厂正常发电的关键部位的建(构)筑物及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相应减少电厂的综合性损坏。所谓“重点防火区域”是指在设计、建设、生产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防火问题的区域。提出“重点防火区域”概念的另一目的,也是为了增强总图专业设计人员从厂区整体着眼的防火设计观念,便于厂区防火区域的划分。
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850(1990年版)第3章“电厂防火设计”中也对防火区域的划分作了若于规定。
按重要程度划分,主厂房是电厂生产的核心,围绕主厂房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鉴于干法脱硫系统靠近主厂房,本次修订将脱硫建筑物纳入此分区。
屋外配电装置区内多为带油电器设备,且母线与隔离开关处时常闪火花。其安全运行是电厂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点火油罐区一般贮存可燃油品,包括卸油、贮油、输油和含油污水处理设施,火灾几率较大,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按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划分,供氢站为甲类,其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据调查,电厂的贮煤场常有自燃现象,尤其是褐煤,自燃现象严重,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消防水泵房是全厂的消防中枢,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据调查,由于工艺要求,有些电厂将消防水泵房同生活水泵房或循环水泵房布置在一个泵房内,这也是可行的。
电厂的材料库及棚库是贮存物品的场所,同生产车间有所区别,应将其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区分是由我国现阶段的技术经济政策、设备及工艺的发展水平、生产的管理水平及火灾扑救能力等因素决定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上述各方面的发展,也将产生相应变化。
4.0.2 系原规范第3.0.3条的修改。本次修订强调规定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 系原规范第3.0.2条与第3.0.5条的修改合并。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细化了回车场面积要求。重点防火区之间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通道,便于消防车通过或停靠,且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灾区域。
火力发电厂多年的设计实践是在主厂房、贮煤场和点火油罐区周围设置环形道路或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和贮煤场设环形道路确有困难时,其四周应设置尽端式道路或通道,并应增加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石油库设计规范》中对环形消防车道设置也作了规定,综合上述情况,作此条规定。
4.0.4 新增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
4.0.5 系原规范第3.0.4条。
厂区内一旦着火,则邻近城镇、企业的消防车必前来支援、营救。那时出入厂的车辆、人员较多,如厂区只有1个出入口,则显紧张,可能延长营救时间,增加损失。
当厂区的2个出入口均与铁路平交时,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4.0.6 系原规范第3.0.7条。
4.0.7 系原规范第3.0.8条。
本条是根据火力发电厂多年的设计实践编制的。企业所属的消防车库与为城市服务的公共消防站是有区别的。因此不能照搬消防站的有关规定。
4.0.8 系原规范第3.0.9条的修改。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同油浸变压器有着紧密的工艺联系,这是发电厂的特点。如果拉大上述建筑同油浸变压器的间距,势必增加投资,增加用地及电能损失。根据发电行业多年的设计实践经验,将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的间距,同油浸变压器与其他的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建筑的间距要求(条文中表4.0.11)区别对待。因此,作此条规定。
4.0.9 系原规范第3.0.10条。本条规定基于以下原因:
1 点火油罐区贮存的油品多为渣油和重油,属可燃油品,该油品有流动性,着火后容易扩大蔓延。
2 围在油罐区围栅(或围墙)内的建(构)筑物应有卸油铁路、栈台、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可在其内,也可在其外。围栅及围墙同建(构)筑物的间距,一般为5m左右。
3《石油库设计规范》术语一章中对“石油库”的定义是“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9条、第4.4.5条及第4.4.2条的注中都写有“……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发电厂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0.10 系原规范第3.0.11条。文字略有调整。
4.0.11 系原规范第3.0.12条的修改。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原则规定,结合发电厂设计的实践经验,依照发电行业设计人员已应用多年的表格形式编制的。
条文中的发电厂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是基本防火间距,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在某些特定条件下防火间距可以减小的规定对本表同样有效。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现行的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了发电厂各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为防火间距、安全、卫生间距之综合。最小间距包容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不包容最小间距。
4.0.12 系原规范第3.0.13条。
4.0.13 系原规范第3.0.14条。
4.0.14 新增条文。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制定。
集控楼通常布置在两台锅炉之间,除非集控楼的两侧外墙与锅炉房外墙紧靠,否则,两者的间距应该符合规范的要求。
电厂厂区的用地面积较大,建(构)筑物的数量较多,而且建(构)筑物的重要程度、生产操作方式、火灾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别也较大,因此根据上述几方面划分厂区内的重点防火区域。这样就突出了防火重点,做到火灾时能有效控制火灾范围,有效控制易燃、易爆建筑物,保证电厂正常发电的关键部位的建(构)筑物及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相应减少电厂的综合性损坏。所谓“重点防火区域”是指在设计、建设、生产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防火问题的区域。提出“重点防火区域”概念的另一目的,也是为了增强总图专业设计人员从厂区整体着眼的防火设计观念,便于厂区防火区域的划分。
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850(1990年版)第3章“电厂防火设计”中也对防火区域的划分作了若于规定。
按重要程度划分,主厂房是电厂生产的核心,围绕主厂房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鉴于干法脱硫系统靠近主厂房,本次修订将脱硫建筑物纳入此分区。
屋外配电装置区内多为带油电器设备,且母线与隔离开关处时常闪火花。其安全运行是电厂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点火油罐区一般贮存可燃油品,包括卸油、贮油、输油和含油污水处理设施,火灾几率较大,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按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划分,供氢站为甲类,其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据调查,电厂的贮煤场常有自燃现象,尤其是褐煤,自燃现象严重,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消防水泵房是全厂的消防中枢,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据调查,由于工艺要求,有些电厂将消防水泵房同生活水泵房或循环水泵房布置在一个泵房内,这也是可行的。
电厂的材料库及棚库是贮存物品的场所,同生产车间有所区别,应将其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区分是由我国现阶段的技术经济政策、设备及工艺的发展水平、生产的管理水平及火灾扑救能力等因素决定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上述各方面的发展,也将产生相应变化。
4.0.2 系原规范第3.0.3条的修改。本次修订强调规定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 系原规范第3.0.2条与第3.0.5条的修改合并。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细化了回车场面积要求。重点防火区之间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通道,便于消防车通过或停靠,且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灾区域。
火力发电厂多年的设计实践是在主厂房、贮煤场和点火油罐区周围设置环形道路或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和贮煤场设环形道路确有困难时,其四周应设置尽端式道路或通道,并应增加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石油库设计规范》中对环形消防车道设置也作了规定,综合上述情况,作此条规定。
4.0.4 新增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
4.0.5 系原规范第3.0.4条。
厂区内一旦着火,则邻近城镇、企业的消防车必前来支援、营救。那时出入厂的车辆、人员较多,如厂区只有1个出入口,则显紧张,可能延长营救时间,增加损失。
当厂区的2个出入口均与铁路平交时,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定:“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4.0.6 系原规范第3.0.7条。
4.0.7 系原规范第3.0.8条。
本条是根据火力发电厂多年的设计实践编制的。企业所属的消防车库与为城市服务的公共消防站是有区别的。因此不能照搬消防站的有关规定。
4.0.8 系原规范第3.0.9条的修改。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同油浸变压器有着紧密的工艺联系,这是发电厂的特点。如果拉大上述建筑同油浸变压器的间距,势必增加投资,增加用地及电能损失。根据发电行业多年的设计实践经验,将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的间距,同油浸变压器与其他的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建筑的间距要求(条文中表4.0.11)区别对待。因此,作此条规定。
4.0.9 系原规范第3.0.10条。本条规定基于以下原因:
1 点火油罐区贮存的油品多为渣油和重油,属可燃油品,该油品有流动性,着火后容易扩大蔓延。
2 围在油罐区围栅(或围墙)内的建(构)筑物应有卸油铁路、栈台、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可在其内,也可在其外。围栅及围墙同建(构)筑物的间距,一般为5m左右。
3《石油库设计规范》术语一章中对“石油库”的定义是“收发和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喷气燃料、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整装、散装油品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或设施”。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9条、第4.4.5条及第4.4.2条的注中都写有“……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发电厂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0.10 系原规范第3.0.11条。文字略有调整。
4.0.11 系原规范第3.0.12条的修改。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原则规定,结合发电厂设计的实践经验,依照发电行业设计人员已应用多年的表格形式编制的。
条文中的发电厂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是基本防火间距,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在某些特定条件下防火间距可以减小的规定对本表同样有效。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现行的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了发电厂各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为防火间距、安全、卫生间距之综合。最小间距包容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不包容最小间距。
4.0.12 系原规范第3.0.13条。
4.0.13 系原规范第3.0.14条。
4.0.14 新增条文。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制定。
集控楼通常布置在两台锅炉之间,除非集控楼的两侧外墙与锅炉房外墙紧靠,否则,两者的间距应该符合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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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6.1 运煤系统
- 6.2 锅炉煤粉系统
- 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4 汽轮发电机
- 6.5 辅助设备
-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7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灭火器
- 7.11 消防车
- 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采暖
- 8.2 空气调节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4 油系统通风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10.4 燃料系统
- 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7 其他
- 11 变电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
- 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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