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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1.2.1 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挡油、排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有关规定。
11.2.2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条文说明
11.2.1 系原规范第9.2.3条。
11.2.2 新增条文。
    地下变电站有其自身特点,因其常位于城市市区,相对于地上变电站其危险性更大。变压器事故贮油池的容量系参照燃煤发电厂部分制定,考虑到地下变电站的特殊性,容量要求从严,要求为100%的最大一台变压器的容量。鉴于该油池应该具有排水设施,兼有油水分离功能,所以不另考虑消防水的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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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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