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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8.3.1 配电装置室、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其电源开关应设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方便切断的位置。
8.3.2 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8.3.3 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凡具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8.3.4 当蓄电池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8.3.5 蓄电池室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当采用新风机组,送风设备在密闭箱体内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8.3.6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
8.3.2 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8.3.3 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凡具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8.3.4 当蓄电池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8.3.5 蓄电池室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当采用新风机组,送风设备在密闭箱体内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8.3.6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
条文说明
8.3.1 系原规范第7.3.1条的修改。
当屋内配电装置发生火灾时,通风系统应立即停运,以免火灾蔓延,因此应考虑切断电源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8.3.2 系原规范第7.3.2条的修改。
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送风系统时,为了防止一个房间发生火灾时,火灾蔓延到另外一个房间,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道上设置防火阀。
8.3.3 系原规范第7.3.3条的修改。
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为一级,因此变压器室通风系统不能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各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也不应合并。
考虑到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了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油浸变压器室发生火灾时,通风系统应立即停运,以免火灾蔓延。
8.3.4 系原规范第7.3.4条的修改,使该条文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8.3.5 系原规范第7.3.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蓄电池室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级,所以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但送风设备采用新风机组并设置在密闭箱体内时,可以看作另外一个房间,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内。
8.3.6 系原规范第7.3.7条的修改。
电缆隧道采用机械通风时,火灾时应能立即切断通风机的电源,通风系统应立即停运,以免火灾蔓延,因此,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
当屋内配电装置发生火灾时,通风系统应立即停运,以免火灾蔓延,因此应考虑切断电源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8.3.2 系原规范第7.3.2条的修改。
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送风系统时,为了防止一个房间发生火灾时,火灾蔓延到另外一个房间,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道上设置防火阀。
8.3.3 系原规范第7.3.3条的修改。
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为一级,因此变压器室通风系统不能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各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也不应合并。
考虑到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了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油浸变压器室发生火灾时,通风系统应立即停运,以免火灾蔓延。
8.3.4 系原规范第7.3.4条的修改,使该条文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8.3.5 系原规范第7.3.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蓄电池室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级,所以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但送风设备采用新风机组并设置在密闭箱体内时,可以看作另外一个房间,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内。
8.3.6 系原规范第7.3.7条的修改。
电缆隧道采用机械通风时,火灾时应能立即切断通风机的电源,通风系统应立即停运,以免火灾蔓延,因此,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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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
- 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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