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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油系统通风
8.4.1 当油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当在送风管道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
8.4.2 油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8.4.3 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
8.4.4 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8.4.5 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8.4.2 油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8.4.3 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
8.4.4 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8.4.5 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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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6.1 运煤系统
- 6.2 锅炉煤粉系统
- 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4 汽轮发电机
- 6.5 辅助设备
-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7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灭火器
- 7.11 消防车
- 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采暖
- 8.2 空气调节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4 油系统通风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10.4 燃料系统
- 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7 其他
- 11 变电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
- 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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