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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消防供电


9.1.1 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当单台发电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时应按 I类负荷供电。
9.1.2 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I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 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及主厂房电梯应按不低于Ⅱ类负荷供电。
9.1.3 发电厂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厂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厂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
9.1.4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燃煤电厂的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 ,宜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
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9.1.5 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燃煤电厂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 ,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主控制室的应急照明,正常时可不运行。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9.1.6 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切换。

条文说明
9.1.1 系原规范第8.1.1条的修改。
    电厂内部发生火灾时,必须靠电厂自身的消防设施指示人员安全疏散、扑救火灾和排烟等。据调查,多数火灾造成机组停机甚至厂用电消失,而消防控制装置、阀门及电梯等消防设备都离不开用电。火灾案例表明,如无可靠的电源,发生火灾时,上述消防设施由于断电将不能发挥作用,即不能及时报警、有效地排除烟气和扑救火灾,进而造成重大设备损失或人身伤亡。本条所指自动灭火系统系指除消防水泵以外的其他用电负荷,消防水泵的供电见第9.1.2条。保安负荷供电是为保证电厂安全运行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供电。
9.1.2 系原规范第8.1.2条的修改。
    消防水泵是全厂消防水系统的核心,如果消防水泵因供电中断不能启动,对火灾扑救十分不利。因此本条提出了消防水泵、主厂房电梯的供电要求。电力系统供电负荷等级用罗马字母表述,如I、Ⅱ类负荷,基本等同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一、二级负荷。消防水泵泵组的设置见第7.6.5条。
9.1.3 系原规范第8.1.3条。
    因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内有微机,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且报警控制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一般都布置在单元控制室内可与热工控制装置联合供电,故作此规定。辅助车间的自动报警装置本身宜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
9.1.4 系原规范第8.1.4条。
    造成许多火灾重大伤亡事故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有无应急照明有着密切关系,这是因为火灾时为防止电气线路和设备损失扩大,并为扑救火灾创造安全条件,常常需要立即切断电源,如果未设置应急照明或者由于断电使应急照明不能发挥作用,在夜间发生火灾时往往是一片漆黑,加上大量烟气充塞,很容易引起混乱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应急照明供电应绝对安全可靠。国外许多规程规范强调采用蓄电池作火灾应急照明的电源。考虑到目前我国电厂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采用蓄电池供电有一定困难,而且也不尽经济合理。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由于有交流事故保安电源,因此当发生交流厂用电停电事故时,除有蓄电池组对照明负荷供电外,还有条件利用交流事故保安电源供电。为了尽量减少事故照明回路对直流系统的影响,保证大机组的控制、保护、自动装置等回路安全可靠的运行,因此,对200MW及以上机组的应急照明,根据生产场所的重要性和供电的经济合理性,规定了不同的供电方式。
    因蓄电池组一般都设置在主厂房或网控楼内,远离主厂房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若由主厂房的蓄电池组供电,不仅供电电压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增加了电缆费用,同时也增加了直流系统的故障几率。因此,规定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由保安段供电。
9.1.5 系原规范第8.1.5条。
    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的发电厂,一般不设保安电源,当发生全厂停电事故时,只有蓄电池组可继续对照明负荷供电。因此,规定应急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应急灯是一种自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平时蓄电池处于长期浮充状态,当正常照明电源消失时,由蓄电池继续供电保持一段时间的照明。因此,推荐远离主厂房重要车间的应急照明采用应急灯方式。
9.1.6 系原规范第8.1.6条的修改。
    由于电厂厂用电系统供电可靠性较高,因此,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可以在厂用配电装置或末级配电箱处进行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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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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