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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燃料系统
10.4.1 天然气气质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及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各项指标(包括温度)的规定和要求。
10.4.2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内天然气管道宜高支架敷设、低支架沿地面敷设或直埋敷设,在跨越道路时应采用套管。
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阀门连接外,天然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3 进厂天然气总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并且在厂内天然气管道上应设置放空管、放空阀及取样管。在两个阀门之间应提供自动放气阀,其设置和布置原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天然气管道试压前需进行吹扫,吹扫介质宜采用不助燃气体。
5 天然气管道应以水为介质进行强度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强度试验合格后,应以水和空气为介质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倍;再以空气为介质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0.6MPa。
6 天然气管道的低点应设排液管及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至密闭系统。
10.4.3 燃油系统采用柴油或重油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采用原油时应采取特殊措施。
10.4.4 燃机供油管道应串联两只关断阀或其他类似关断阀门,并应在两阀之间采取泄放这些阀门之间过剩压力的措施。
10.4.2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内天然气管道宜高支架敷设、低支架沿地面敷设或直埋敷设,在跨越道路时应采用套管。
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阀门连接外,天然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3 进厂天然气总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并且在厂内天然气管道上应设置放空管、放空阀及取样管。在两个阀门之间应提供自动放气阀,其设置和布置原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天然气管道试压前需进行吹扫,吹扫介质宜采用不助燃气体。
5 天然气管道应以水为介质进行强度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强度试验合格后,应以水和空气为介质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倍;再以空气为介质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0.6MPa。
6 天然气管道的低点应设排液管及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至密闭系统。
10.4.3 燃油系统采用柴油或重油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采用原油时应采取特殊措施。
10.4.4 燃机供油管道应串联两只关断阀或其他类似关断阀门,并应在两阀之间采取泄放这些阀门之间过剩压力的措施。
条文说明
10.4.1 新增条文。
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中第3.1.2条规定:“进入输气管道的气体必须清除机械杂质;水露点应比输送条件下最低环境温度低5℃;烃露点应低于或等于最低环境温度;气体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³。当被输送的气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该标准的规定主要考虑了管输气体的防止电化学腐蚀、其他形式的腐蚀以及防止气体中凝析出液态烃,以保证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同时还增加了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的要求。
10.4.2 新增条文。
1 厂内天然气管道敷设方式常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国内、外运行电厂有架空、地面布置和地下敷设三种形式。但不应采用管沟敷设,避免气体泄漏在管沟中聚集引起火灾。
2 除需检修拆卸的部位外,天然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以防止泄漏。
3 参照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第3.4.2条和美国国家标准ANSI B31.8《输气和配气管线系统》846.21条(c)的规定。设置放空管是为了输送系统停运时排除管道内剩余气体。
4 规定了厂内天然气管道吹扫的具体要求。
5 规定了天然气管道应以水作强度试验的具体要求和对天然气管道严密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并在严密性试验合格之后进行气密性试验,还规定气密性试验压力为0.6MPa。
6 规定了天然气管道的低点设两道排液阀,第一道(靠近管道侧)阀门为常开阀,第二道阀门为经常操作阀,当发现第二道阀门泄漏时,关闭第一道阀门,更换第二道阀门。
10.4.3 新增条文。
联合循环机组燃油系统采用0#柴油、重油时建(构)筑物(如油处理室等)及油罐火灾危险性按丙类防火要求是和火电厂燃油系统的防火要求一致的。但采用原油时,原油中含有大量的可燃气体和挥发性气体,其闪点小于280℃,故对其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如油处理室等)及油罐等应特殊考虑防火要求,火灾危险性按甲类考虑。《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第4.0.9.4条强制性条文要求:贮存闪点低于600℃燃油的油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呼吸阀及阻火器,故对原油罐设计时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10.4.4 新增条文。
本条根据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标准NFPA8506《余热锅炉标准》(1998年版)第5.2.1.1节要求制定,以防在停机时燃油泄漏进燃机。
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中第3.1.2条规定:“进入输气管道的气体必须清除机械杂质;水露点应比输送条件下最低环境温度低5℃;烃露点应低于或等于最低环境温度;气体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³。当被输送的气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该标准的规定主要考虑了管输气体的防止电化学腐蚀、其他形式的腐蚀以及防止气体中凝析出液态烃,以保证天然气管道的安全。同时还增加了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的要求。
10.4.2 新增条文。
1 厂内天然气管道敷设方式常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国内、外运行电厂有架空、地面布置和地下敷设三种形式。但不应采用管沟敷设,避免气体泄漏在管沟中聚集引起火灾。
2 除需检修拆卸的部位外,天然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以防止泄漏。
3 参照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第3.4.2条和美国国家标准ANSI B31.8《输气和配气管线系统》846.21条(c)的规定。设置放空管是为了输送系统停运时排除管道内剩余气体。
4 规定了厂内天然气管道吹扫的具体要求。
5 规定了天然气管道应以水作强度试验的具体要求和对天然气管道严密性试验的具体要求,并在严密性试验合格之后进行气密性试验,还规定气密性试验压力为0.6MPa。
6 规定了天然气管道的低点设两道排液阀,第一道(靠近管道侧)阀门为常开阀,第二道阀门为经常操作阀,当发现第二道阀门泄漏时,关闭第一道阀门,更换第二道阀门。
10.4.3 新增条文。
联合循环机组燃油系统采用0#柴油、重油时建(构)筑物(如油处理室等)及油罐火灾危险性按丙类防火要求是和火电厂燃油系统的防火要求一致的。但采用原油时,原油中含有大量的可燃气体和挥发性气体,其闪点小于280℃,故对其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如油处理室等)及油罐等应特殊考虑防火要求,火灾危险性按甲类考虑。《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第4.0.9.4条强制性条文要求:贮存闪点低于600℃燃油的油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呼吸阀及阻火器,故对原油罐设计时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10.4.4 新增条文。
本条根据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标准NFPA8506《余热锅炉标准》(1998年版)第5.2.1.1节要求制定,以防在停机时燃油泄漏进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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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5.3 建筑构造
-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 6.1 运煤系统
- 6.2 锅炉煤粉系统
- 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 6.4 汽轮发电机
- 6.5 辅助设备
-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7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灭火器
- 7.11 消防车
- 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 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1 采暖
- 8.2 空气调节
-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 8.4 油系统通风
-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 8.6 其他建筑通风
-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
- 9.1 消防供电
- 9.2 照明
- 10 燃机电厂
-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 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 10.4 燃料系统
- 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7 其他
- 11 变电站
-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
- 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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