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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2 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3 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
11.1.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3 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 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4的规定。
2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3 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4 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11.1.5 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11.1.6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变压器与本回路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有关规定。
11.1.7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11.1.8 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表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 主控通信楼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2 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3 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
11.1.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3 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4 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4的规定。
表11.1.4 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
注: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3 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4 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11.1.5 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11.1.6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变压器与本回路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有关规定。
11.1.7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11.1.8 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1.1 系原规范第9.1.1条的修改。
表11.1.1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结合变电站内建筑物的特性确定的,根据当前变电站工程的实际布置,对原规范的部分建筑进行增减,删除了一些不常用的建筑,增加了气体式或干式变压器室、干式电容器室、干式电抗器室等建筑。气体式或干式变压器、干式电容器、干式电抗器等电气设备属无油设备,可燃物大大减少,火灾危险性降低,因此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为丁类。主控通信楼的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是按照电缆采取了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确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措施: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孔洞,采用防火隔板分隔,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局部用防火带包扎等。如果未采取电缆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主控通信楼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按国家标准《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第三部分:成束电线和电缆的燃烧试验方法》GB/T 18380.3,A类阻燃电缆的燃烧特性为,成束电缆每米长度非金属材料含量7L,供火时间40min,自熄时间小于等于60min。因此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火灾危险性降低,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为丁类。
11.1.2 系原规范第9.1.2条。
11.1.3 系原规范第9.1.3条。
11.1.4 系原规范第9.1.4条的修改。
对于表11.1.4注3,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是当建筑物侧面设置了门窗时,如果门窗之间距离太近,火灾时浓烟和火焰可能通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因此规定距离要求。
11.1.5 新增条文。
主控制室是变电站的核心,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有必要限制其可燃物放烟量,以减少火灾损失。
11.1.6 系原规范第9.1.5条。
11.1.7 系原规范第9.1.10条的修改。
11.1.8 系原规范第9.1.11条的修改。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消防车道的规定确定。
表11.1.1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结合变电站内建筑物的特性确定的,根据当前变电站工程的实际布置,对原规范的部分建筑进行增减,删除了一些不常用的建筑,增加了气体式或干式变压器室、干式电容器室、干式电抗器室等建筑。气体式或干式变压器、干式电容器、干式电抗器等电气设备属无油设备,可燃物大大减少,火灾危险性降低,因此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为丁类。主控通信楼的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是按照电缆采取了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确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措施: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孔洞,采用防火隔板分隔,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局部用防火带包扎等。如果未采取电缆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主控通信楼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按国家标准《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第三部分:成束电线和电缆的燃烧试验方法》GB/T 18380.3,A类阻燃电缆的燃烧特性为,成束电缆每米长度非金属材料含量7L,供火时间40min,自熄时间小于等于60min。因此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火灾危险性降低,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为丁类。
11.1.2 系原规范第9.1.2条。
11.1.3 系原规范第9.1.3条。
11.1.4 系原规范第9.1.4条的修改。
对于表11.1.4注3,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是当建筑物侧面设置了门窗时,如果门窗之间距离太近,火灾时浓烟和火焰可能通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因此规定距离要求。
11.1.5 新增条文。
主控制室是变电站的核心,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有必要限制其可燃物放烟量,以减少火灾损失。
11.1.6 系原规范第9.1.5条。
11.1.7 系原规范第9.1.10条的修改。
11.1.8 系原规范第9.1.11条的修改。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消防车道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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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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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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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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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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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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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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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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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
-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0.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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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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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
- 1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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