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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室外消防给水


7.2.1 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2 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表7.2.2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
注:1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 甲、乙类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4 当建筑物内有自动喷水、水喷雾 、消火栓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上述室内需要同时使用设备的全部消防水量加上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本表的规定。
    2 点火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规范》GB 50151、《高倍数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和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3 贮煤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少于 20L/s。
    4 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5 主厂房、贮煤场 (室内贮煤场)、点火油罐区周围的消防给水管网应为环状。
    6 点火油罐宜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 在道路交叉或转弯处的地上式消火栓附近,宜设置防撞设施。

条文说明
7.2.1 系原规范第6.2.1条的修改。
    我国发电厂的厂区面积一般都小于1.0k㎡,电厂所属居民区的人口都在1.5万人以下,而且电厂以燃煤为主。建国以来电厂的火灾案例表明,一般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一次。然而,近年来,国内大容量电厂逐渐增多,黑龙江鹤岗电厂三期建成后全厂总占地面积可达127ha,将超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限定的100ha。这种情况下,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如果仍限定在1次,显然是不合理的。一旦全厂同一时间火灾次数达到2次,室外消防用水量将增大,为避免投资过大,消防设施的规模与系统的布置型式,消防给水系统按机组台数分开设置还是合并设置,应该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电厂的建设一般分期进行,厂区占地面积也是逐渐扩大的,新厂建设时同时考虑远期规划并配置消防给水系统是不现实的,电厂初建时占地面积小,同一时间火灾次数可为1次,随着电厂规模的逐渐扩大,达到一定程度时同一时间火灾次数极可能升为2次,于是,扩建厂的消防给水系统往往需要在老厂已有消防设施的基础上增容新建消防给水系统。最终全厂的总消防供水能力应能满足电厂两座最大建筑(包括设备)同时着火需要的室内外用水量之和。为充分利用电厂已有设施,新老厂的消防系统间宜设置联结。
7.2.2 系原规范第6.2.2条的修改。
    电厂的主厂房体积较大,一般都超过50000m³,其火灾的危险性基本属于丁、戊类。
    据公安部对我国百余次火灾灭火用水统计,有效扑灭火灾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起点流量为10L/s,平均流量为39.15L/s。为了保证安全和节省投资,以10L/s为基数,45L/s为上限,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5L/s为递增单位,来确定电厂各类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是符合国情的。汽机房外露天布置的变压器,周围通常布置有防火墙,达到一定容量者,将设有固定灭火设施,为其考虑消火栓水量,旨在用于扑救流淌火焰,按照两支水枪计算,一般在10L/s。
    火电厂中,主厂房、煤场、点火油罐区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灭火的主要介质也是水,因此,有必要在这些区域周围布置环状管网,增加供水的可靠性。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单罐容量小于5000m³且罐壁高度小于17m的油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火力发电厂点火油罐最大不超过2000m³,所以作此规定。
    据了解,燃煤电厂煤场的总贮量基本都在5000t以上,所以统一规定贮煤场的消防水量为2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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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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