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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examination and design of
repairing civil building
repairing civil building
JGJ/T117-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29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17-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9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15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地基与基础;5砌体结构;6混凝土结构;7钢结构;8木结构;9防水;10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11房屋室内装饰;12给水排水;1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4电气。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新技术方面的设计要求;2补充完善了锚杆静压桩及掏土纠偏的相关设计要求;3补充了混凝土构件补强方法的相关设计要求;4增加了木结构连接与构造等设计要求;5增加了卫生间和厨房渗漏修缮要求;6新增楼地面铺装工程、地砖铺贴工程、玻璃幕墙工程等装饰方面的设计要求;7增加了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修缮的设计要求;8增加了空调设备与管道的设计要求;9调整了部分规定及指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93号,邮政编码:200031)。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房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筑福集团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既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祥羚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金强 欧定文 赵为民 谢惠庆 刘群星 代红超 古小英 史先进 林华 纪振鹏 李熊飞 姚镇华 杨霞 吴樟星 陈中伟 董有 李改平 陈欣 潘建国 吴涛 朱邦范 饶卫华 徐韻 沈迪 瞿燕 丁纯 李瑞礼 王顺旦 施礼德 李承铭 盛棋楸 谢旺兰 王榕梅 毛俊华 邓雅琴 吴政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道盛 陈仕中 牛荻涛 林驹 陈伟东 栗新 孙永民 张振亚 王自福
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T117-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1月15日以第29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117-9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要起草人员是钟永钧、方金柏、林驹、金锦祥、柳维炯、姚镇华、俞鹤根、秦再柏、韦威。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新技术、修缮的内涵和外延、修缮中的绿色环保要求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民用建筑修缮工程领域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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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修缮查勘
- 3.2 修缮设计
- 3.3 修缮材料
- 4 地基与基础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补强
- 4.3 基础托换
- 4.4 基础扩大
- 4.5 房屋纠偏
- 5 砌体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材料
- 5.3 砌体弓突、倾斜
- 5.4 砌体裂缝
- 5.5 砖石柱
- 5.6 圈梁和过梁
- 5.7 构造要求
- 6 混凝土结构
- 6.1一般规定
- 6.2 材料
- 6.3 柱
- 6.4 梁、板
- 6.5 混凝土墙
- 6.6 构造要求
- 7 钢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材料
- 7.3 梁、檩条
- 7.4 柱
- 7.5 屋架
- 7.6 钢构件焊接和螺栓连接
- 7.7 钢构件保养
- 8 木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材料
- 8.3 柱
- 8.4 梁、搁栅、檩条
- 8.5 屋架
- 8.6 屋架纠偏
- 8.7 木构架牮正
- 8.8 构造要求
- 8.9 防火
- 8.10 防腐和防虫
- 9 防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材料
- 9.3 屋面
- 9.4 外墙面
- 9.5 卫生间和厨房
- 9.6 地下室
- 10 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材料
- 10.3 保温层
- 10.4 饰面层
- 10.5 外立面附加设施
- 11 房屋室内装饰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材料
- 11.3 门窗
- 11.4 楼地面
- 11.5 抹灰
- 11.6 饰面层
- 11.7 油漆、刷浆、玻璃
- 11.8 室内楼梯、扶手、栏杆
- 12 给水排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材料
- 12.3 给水管道及附件
-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 12.5 给水排水设备
-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3.1 一般规定
- 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 13.3 通风设备及管道
- 13.4 空调设备及管道
- 14 电气
- 14.1 一般规定
- 14.2 材料
- 14.3 线路保护设施
- 14.4 导线与槽管
- 14.5 防雷与接地装置
- 14.6 接地故障保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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