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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柱


8.3.1 当木柱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1 木柱腐朽变质,截面损坏深度大于1/5以上;
        2 断面偏小,柱身弯曲超过1/150以上,或倾斜大于1/100以上;
        3 经检验蛀蚀深度大于方料厚度或圆木直径的1/5以上。
8.3.2 木柱夹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缝对头夹板连接的夹板厚度不得小于木柱宽度的1/2,其长度不得小于原木柱宽度的5倍,接缝上下应各用直径12mm~16mm螺栓紧固,每头不应少于2个(图8.3.2-1);
        2 搭接榫夹板连接和斜面搭接榫夹板连接的接缝中间应用直径12mm~16mm螺栓紧固,数量不应少于2个(图8.3.2-2、图8.3.2-3);
图8.3.2-1 平缝对头夹板连接
α—夹板的厚度;b—原构件的厚度
图8.3.2-2 搭接榫夹板连接
图8.3.2-3 斜面搭接榫夹板连接

        3 接柱头的断面不得小于原柱;螺栓间距S、S'、S,均不得少于7d;
        4 搭接榫夹板连接和斜面搭接榫夹板连接不宜用于偏心受压柱;
        5 木柱夹板连接不得用钢丝代替螺栓。
8.3.3 轴心受压木柱根部腐朽高度小于800mm可改用砖柱或混凝土接柱,并应采用钢夹板和螺栓紧固,固定宜采用直径12mm~16mm的螺栓,数量不应少于4个。

条文说明
8.3.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各地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确定。
8.3.2 本条系根据历年修缮经验对木柱夹接应有的各项技术要求,其中规定不得用钢丝代替螺栓,主要是在潮湿地区钢丝较易锈蚀,即使在干燥时,因木材含水量的降低,木材断面缩小,原捆紧的钢丝亦会松动而失效,故作此规定。
8.3.3 根据上海等地区修缮部门的经验,木柱根部腐朽小于300mm可改用砖柱,腐朽长度300mm~800mm宜改用混凝土柱,故本条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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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11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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