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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一般规定
6.1.1 混凝土构件修缮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及开裂、风化、疏松、碳化、剥落状况;
2 钢筋的数量和锈蚀程度;
3 柱、梁、板中部、端部和悬臂构件、板根部的裂缝程度;
4 构件的挠曲程度。
6.1.2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执行,并应根据安全要求、使用部位、损坏程度、施工情况和新旧混凝土粘结牢固程度等情况,取0.7~1.0的ψc值系数进行折减。
6.1.3 钢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执行,并应根据构件部位、保养情况和使用条件等,取0.7~0.9的ψy值折减系数。
6.1.4 混凝土受弯构件,当新旧混凝土结合牢固可靠时,应按叠合式受弯构件计算其承载力,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当新旧混凝土结合不可靠时,应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其承载力的分配系数:
式中:α1——原混凝土受弯构件承载力分配系数;
α2——新增混凝土受弯构件承载力分配系数;
E1——原混凝土构件的弹性模量(MPa);
E2——新增混凝土构件的弹性模量(MPa);
I1——原混凝土受弯构件惯性矩(mm4);
I2——新增混凝土受弯构件惯性矩(mm4)。
式中:α1——原混凝土受弯构件承载力分配系数;
α2——新增混凝土受弯构件承载力分配系数;
E1——原混凝土构件的弹性模量(MPa);
E2——新增混凝土构件的弹性模量(MPa);
I1——原混凝土受弯构件惯性矩(mm4);
I2——新增混凝土受弯构件惯性矩(mm4)。
6.1.5 当对混凝土结构进行查勘设计时,应查明其结构体系,柱、梁、板的配筋数量和质量,混凝土的实际强度,以及混凝土构件损坏情况,检测分析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可采用回弹法、钻芯取样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和拉拔法等方法测定;
2 混凝土柱、梁、板等构件的截面应采用实际量测确定;
3 混凝土构件的裂缝宽度,可采用裂缝测定仪、放大镜、超声仪、千分表和定期观察等方法测定;
4 混凝土构件的垂直度和挠度,可采用经纬仪、靠尺等测定;
5 混凝土构件中的钢筋数量及保护层厚度,可用仪器并结合局部剔凿暴露出钢筋的方法实测;
6 混凝土碳化深度可采用酚酞酒精液确定。
6.1.6 当修缮查勘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损伤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进行承载力验算和结构补强,承载力验算时应按本标准第6.1.2条、第6.1.3条的规定对材料性能进行折减。
条文说明
6.1.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对混凝土结构房屋修缮查勘的实践经验确定。
6.1.2、6.1.3 旧混凝土和旧钢筋强度取值的折减系数系根据实测试验统计资料,并结合历年修缮工程经验确定。
6.1.4 新旧混凝土结合牢固可靠系指在新浇筑混凝土前,将原有混凝土构件表面凿成4mm深的人工粗糙面,以确保新旧混凝土结合牢固。本条承载力分配系数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混凝土受弯构件。
6.1.5 本条规定对原有混凝土构件的检测方法系根据历年来修缮查勘实践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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