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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满足使用功能,并应符合经济、美观及环保要求。
11.1.2 对房屋原有装饰完好部分,应充分进行利用。
11.1.3 在查勘各种装饰损坏时,应同时检查其基层的牢固程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先进行加固。
11.1.4 房屋装饰修缮不应损坏原有房屋结构。
11.1.5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43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1.1 建筑装饰修缮设计一般把“满足使用功能”放在首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再考虑经济、美观。考虑到上述情况,对原条文进行了调整。
11.1.3 房屋各种装饰在修缮时,其基层牢固是装饰修缮的必要条件,故本条作此规定。
11.1.4 近年来由于装饰修缮破坏结构从而导致房屋出现险情的情况多有发生,为杜绝该类现象,装饰修缮不应破坏房屋结构。当确实需要改动结构时,应请专业单位对改动后的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复核。
11.1.5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采用安全、对人体无害和无环境污染的材料,因为房屋的装饰材料往往置于建筑的表面,作此规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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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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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修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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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地基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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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砌体弓突、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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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构造要求
- 6 混凝土结构
- 6.1一般规定
- 6.2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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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混凝土墙
- 6.6 构造要求
- 7 钢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材料
- 7.3 梁、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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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钢构件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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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材料
- 8.3 柱
- 8.4 梁、搁栅、檩条
- 8.5 屋架
- 8.6 屋架纠偏
- 8.7 木构架牮正
- 8.8 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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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 防腐和防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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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材料
- 9.3 屋面
- 9.4 外墙面
- 9.5 卫生间和厨房
- 9.6 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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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材料
- 10.3 保温层
- 10.4 饰面层
- 10.5 外立面附加设施
- 11 房屋室内装饰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材料
- 11.3 门窗
- 11.4 楼地面
- 11.5 抹灰
- 11.6 饰面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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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室内楼梯、扶手、栏杆
- 12 给水排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材料
- 12.3 给水管道及附件
-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 12.5 给水排水设备
-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3.1 一般规定
- 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 13.3 通风设备及管道
- 13.4 空调设备及管道
- 14 电气
- 14.1 一般规定
- 14.2 材料
- 14.3 线路保护设施
- 14.4 导线与槽管
- 14.5 防雷与接地装置
- 14.6 接地故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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